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考生报考,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特设立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是学校专门设立的针对入学新生的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第一志愿报考并被录取(含平行一志愿,不含征集志愿)。
第四条 普通类(或普通文理)以新生的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加分)计算,高考文化成绩高出当地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第一段(浙江省外为第一批)录取分数线15分及以上。
第五条 浙江省艺术类、体育类以新生的投档综合分计算,投档综合分位于浙江省艺术类第二批第一段招生前15%、体育类第一段招生前15%;浙江省外艺术类、体育类参照浙江省办法执行,新生所在省份不统计艺术类、体育类一分一段表的不设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 三位一体、定向、专升本、预科新生不在新生奖学金发放范围内。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奖金发放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由新生本人填写《台州学院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上交所在学院,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台州学院新生奖学金汇总表》,并于9月底前将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处。学生处会同招生就业处对新生奖学金名单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10000元/人,由学生处与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凡获奖学生两年内转、退学的,应退还新生奖学金。
第十条 无故未按时报到或未按时上交申请表的新生将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