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事档案关系未调入我市,但已与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约或协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符合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2)其他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执行《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47号)。
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3)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5)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报、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相关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www.gdrst.gov.cn)或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gdzs.lss.gov.cn)下载。
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二)流动人员在我市初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毕业生登记表或学历鉴定书。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省相应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5)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四)主管部门、本市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审核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一要审查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二要审查程序。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三要审查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四要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五)非公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的,由用人单位作出考核综合评价意见后,根据个人档案挂靠、人事代理情况、申报单位性质等,分别要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政府科技部门、工商联、专业协会、政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等进行审核。
(六)凡申报省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材料,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同意出具委托函,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七)公示要求
(1)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投诉受理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2)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受理和核查。
四、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地点
(一)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如下:
(1)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深圳和东莞市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3)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精神,我省将确定部分地级以上市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经国家批准为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另行通知。省2009年开展的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纳入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统筹安排。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本通知的时间进行安排。
(二)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1)我市组织评审的专业分别有:机械、电子、化工、轻纺、测绘、建筑、农业、高职、高校、中专讲师、中小学教师系列、体育教练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受理时间是8月1日至8月31日。
(2)其他系列专业、级别(不包括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需委托省评审的高、中、初级资格材料的时间是8月16日至8月31日。
(3)受理申报普教系列高、中、初级材料时间以市教育局文件通知为准。
(二)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1)受理申报机电高、中级及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中山市博爱七路25号(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1楼T109房),中山市科技工作者协会,联系电话:88317260。
(2)受理申报化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中山市博爱七路25号(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合作中心大楼三楼),中山市化工学会,联系电话:85751079。
(3)受理申报测绘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2号国土资源局727室,中山市测绘学会,电话:88309396。
(4)受理普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东区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十楼,市教育局人事科1012室,电话:89989733。
(5)受理建筑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中山四路45号二楼,中山建筑业协会,电话:88337891。
(6)受理轻纺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中山市博爱七路(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内),中山市食品学会,电话:88860138。
(7)受理申报其它专业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府大楼6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88319492。
(三)评审时间
评审时间为2012年10-12月。
五、缴交评审费
(一) 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 收费金额 收费依据
高级评审评审费580元粤人函〔2007〕35号
高级评审专业资格考试费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粤人函〔2007〕35号
高级评审答辩费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粤人函〔2007〕35号
高级评审论著鉴定费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粤人函〔2007〕35号
中级评审费 450元 粤人函〔2007〕35号
初级评审费 280元 粤人函〔2007〕35号
(二)缴款方式
请在提交材料时缴交评审费。
1、缴交现金;
2、使用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信用卡缴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只受理刷卡缴费,不接收现金)。
六、加强组织领导
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镇区组织人事办、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及时传百家通知精神,确保管辖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按时提交材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其他职业资格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