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育技术装备中心招聘公告
来源: 阅读:1130 次 日期:2017-09-14 10: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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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协助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装备标准、装备规划、装备管理、装备评估、装备督导、装备队伍建设、教育技术装备产品论证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教育装备机构和学校组织实施;承担市府实事与公益援建等大型教育装备专项建设任务;承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和《关于深化简政放权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沪人社规〔2017〕6号)规定,在上海市编办核准编制内,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同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本市公开招聘基教装备管理、刊物编辑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基教装备管理岗位1人、刊物编辑岗位1人,均为专业技术岗位。

二、招聘岗位说明与招聘条件

(一)基教装备管理岗位1人

1.招聘岗位说明:

从事数字化教育装备标准、研究、编制、指导、评估、管理及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研究等工作。

2.招聘条件:

具有博士研究生教育技术专业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长期从事教育相关工作经历。熟悉现代教育技术及基础教育装备工作,有从事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发的经历与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心。具有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研究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熟悉掌握计算机程序开发,有较好的英语水平。具有信息化平台开发项目成功案例的人员优先考虑,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刊物编辑岗位1人

1.招聘岗位说明:

从事教育技术装备刊物组稿、编辑,各类文稿的草拟撰写等工作。

2.招聘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人文社科或管理类专业学历,硕士学位,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编辑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刊物编辑工作,有从事文稿采编的经历与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心。具有专业理论基础、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和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表达能力,熟悉掌握计算机操作,英语水平较好。具有编辑工作经历或从事过政务新媒体工作且对移动互联网传播规律有一定认识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采用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统一笔试、专家面试、身体检查、政审考察、办理录用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及递交材料

本次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报名方式,请填写《2017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公开招聘报名表》,将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等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反映个人综合素质的相关材料扫描电子版发至招聘邮箱zbbwanhui@126.com,邮件主题上注明姓名+应聘岗位。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

(二)资格审查

根据收到的报名邮件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并择优通知参加考试人员。未进入考试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考试

由装备中心自行组织,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并分别按40%、60%计入总成绩。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内容为招聘岗位相关的综合和专业知识(不指定具体参考书籍或资料)。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按1:3比例排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未进入面试者不发通知。

2.面试

面试方式采用结构化面试。测评要素包括岗位认知、胜任力、专业水平等综合素质。

(四)体检、考察

考试完毕,根据确定的办法计算总成绩,各岗位总成绩最优者(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确定为体检、考察对象。未录用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五)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在本单位和“21世纪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装备中心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其他事项

应聘者放弃或被取消入围、聘用资格,或因体检、政审原因未通过,装备中心研究决定是否安排人员递补。需要递补的,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咨询

有关本次招聘工作具体问题,请向装备中心人事部门咨询,电话021-56630212。

五、监督

为保证本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21-56631112)。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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