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2017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的通知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教师发展中心 阅读:2817 次 日期:2017-10-16 15: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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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的通知》(苏教师〔2002〕10号)和有关通知精神,决定组织2017年秋季在我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体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检地点

常州华山医院(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20号,公交B13、19路、27路可到达)。

二、体检时间

2017年10月20日(周五)上午7:30。

三、体检对象

已依法受理申请材料的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

四、体检项目

1.临床: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测血压;2.心电图;3.肝功能;4.血糖;5.肾功能;6.B超;7.X光胸透;8.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进行淋球菌、梅毒螺旋体、ALT化验及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等妇科检查。

五、体检要求

(一)准备工作:带好身份证原件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用表)或《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3,申请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用表,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在体检表上填写体检编号(即网上报名号)、姓名、性别、年龄、婚否、民族、籍贯、现住所、联系电话、既往病史,并粘贴好照片,在门诊大楼一楼体检报到处缴费(由体检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费为120元/人,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费为160元/人。)后领取体检单(含B超单、心电图单、化验单)。

(二)体检人员听从医院体检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排。

(三)可灵活机动完成体检项目,先在人少的体检项目处体检,直至做完所有体检项目。

(四)体检结束后应将体检表交导医处。

六、注意事项

(一)体检表未按要求填写和粘贴照片者不得体检。如已怀孕,请在领体检单时说明,并在“既往病史”栏内填写已怀孕周数。

(二)须自觉遵守纪律,维护秩序,不随地扔垃圾,不高声喧哗,不损坏公物。

(三)体检隔天晚上10点以后禁食,体检当天早上抽血、B超两项做完后才能进食(医院提供早餐)。

七、相关政策:

(一)体检项目、办法、程序和标准严格按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文件要求进行。

(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应进行体检。其中妊娠期申请人可暂免孕妇不宜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并附上妊娠反应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先进行认定,但证书暂缓发放。孕期结束后,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合格后,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体检后申请人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检查,最多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作弊行为,取消申请资格;如有缺漏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应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申请人故意不参加体检造成项目缺漏,该项目视同不合格处理。

(五)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其擅自体检的结论一律不予认可。

(六)体检表“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病情,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取消教师资格,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

(七)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1:新北区2017年秋季申请教师资格体检人员名单

附件2: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A4纸正反打印_幼儿园申请人专用)

附件3: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A4纸正反打印_非幼儿园申请人用)

更多信息请查看江苏省教师资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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