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壮大兵团公安力量,提高兵团维稳戍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兵团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兵团决定组织开展面向内地招录执法勤务类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原则和方法
招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录条件和对象
(一)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30周岁以下(即:198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与工作能力;
6.具备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职位条件详见《2017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面向内地招录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汇总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下列人员不属于招录范围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录用后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6.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7.在读研究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其中,有本《公告》附件“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招录对象
内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201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七)考察
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进入考察。考察主要了解报考人员的政治情况、学习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特别要注重考察其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现实表现。
(八)公示
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拟招录计划数,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兵团考试信息网上公示七天。
(九)录用
公示期满未收到举报或举报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合格者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公务员在报考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擅自离岗的给予开除处理。
(十)递补
各环节出现职位空缺,视情况按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相关政策
(一)笔试开考比例
南疆兵团第一、二、三、十四师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1:2(职位招录计划数:报名人数,下同),其他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该职位招录计划数。
(二)学历和专业认定
报考人员的第一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报考职位所需专业必须为第一学历证书所列专业。
六、监督
兵团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本次招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兵团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追究问责。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监督电话
兵团纪委监察局:0991-12388
七、招录有关事项
1.请各位考生务必按时参加各项考务活动,超过时限未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
2.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另行通知。
3.本《公告》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兵团公务员局:0991-2890637
附件:
1. 《2017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面向内地招录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汇总表》
2.专业参考目录
3.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务员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