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下半年天津红桥区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 阅读:1129 次 日期:2017-12-16 15: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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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红桥区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规定,组织实施红桥区卫生计生系统2017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红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职位表】

招聘红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5人,具体的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天津市红桥区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2017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三、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届毕业生(须能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和具有天津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在报名日期前具备)。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正常履职;

4、热爱卫生计生事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5、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临床实习经验,就业观念端正,服从分配;

6、所学专业须与报考岗位所需专业一致;

7、具有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条件及从业经历;

8、具有国家承认的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

9、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年龄条件,报考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2017年12月25日。例如:“30周岁以下”是指1986年12月25日及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81年12月25日及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是指1976年12月25日及以后出生。

10、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

11、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12、各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资格条件详见《天津市红桥区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2017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现役军人;

6、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的其他情形。

(一)体检

以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原则上按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若报考人员综合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体检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报考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根据需要,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由红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八、公示

根据考生的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北方人才网、红桥政务网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报名序号、毕业院校等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报到和聘用

应聘人员须按照通知统一办理报到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情节严重的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由于上述原因、自愿放弃或其他情形导致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可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咨询电话:022-86516269

监督电话:022-86516265 

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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