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西藏、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实施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在对口支援机制下,组织内地优秀教师到西藏、新疆支教,带动和培训当地教师,帮助西藏、新疆整体提升教育发展水平,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西藏新疆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经商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2月15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派出的援藏援疆教师,期满后在藏在疆或回派出省市参加中小学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待遇保障政策由对口援藏援疆省市会同西藏、新疆自行制定。
(五)建立援藏援疆教师绩效考核评估机制,根据人员管理权限,由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单位)和受援地市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以受援地教育部门为主,对援藏援疆教师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树立正确导向,对于援藏援疆期间表现优秀、受基层欢迎的优秀教师,西藏、新疆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作出突出贡献的,西藏、新疆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援藏援疆期间考核不称职或援藏援疆期间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置换参加培训的西藏、新疆当地教师,由培训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学校共同管理。培训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培训学校要对参加培训教师培训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六、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跟踪督查工作,共同组织实施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
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和西藏、新疆结合职能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新选拔选派方式,做好人员选派工作,完善派出单位和受援地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落实相关经费和激励保障政策。受援地区、单位要为援藏援疆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待遇与保障措施。
(二)首批选派的援藏援疆教师于2018年春季开学前到位,确有困难的省份,经援受双方协商一致,可于2018年秋季开学前到位。
(三)参加培训的西藏、新疆当地教师,由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人员和时间,开展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