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林市广播电视台专业队伍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4〕6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和采编人员。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专业
共招聘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人员8名,其中:节目主持人2名(男女各1名),采编人员4名,后期编辑人员2名。
二、报考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学历要求及具体岗位报考条件详见《海林市公开招聘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和采编人员计划表》。
4、专业要符合申报岗位相对应专业要求。
5、年龄需符合申报岗位限定的年龄条件(35周岁以下为1983年1月3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
6、具有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户籍。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笔试成绩加分政策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②因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③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④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⑤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直接报名的方式,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1、报名:
时 间:2018年1月17日-1月19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地 点:海林市人才服务局
详细地址:林海路188号(林海路与和平街交叉口)
联系电话:0453-8182610
2、提交的材料:《海林市公开招聘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和采编人员报名及资格审查表》(1份)和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资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同版彩色免冠照片4张。
3、政策加分: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笔试成绩加分政策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4、资格审查:与报名一并进行,工作人员依据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折算,折算后满分为100分。
1、笔试
笔试日期为2018年1月21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领取准考证时间将在报名时通知)。笔试采取闭卷方式,时间为120分钟,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占卷面分数的30%;专业科目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占卷面分数的70%。
2、面试
进入面试人选按照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特殊情况经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并设置面试入闱最低分数线。末位出现并列的可相应增加进入面试人选,但与拟聘人数之比不得高于5:1。鉴于播音主持岗位特殊,进入面试人选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5:1的比例确定;
面试人选确定后,在中国·海林网站和海林市广播电视台公示3个工作日;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方式:节目主持人采取试镜普通新闻播报方式,采编人员采取一般性新闻采访方式,后期制作人员采取以基本后期制作为内容的电脑操作方式,满分均为100分。面试考官7人,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组织、人社部门和外聘专家组成。
(三)考核与体检
按照与招聘岗位1:1的比例,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参加考核、体检人选,在中国·海林网站和海林市广播电视台公布。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成绩高低确定;面试和笔试成绩均相同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加试。
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并对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标准和规程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和规程执行,费用由体检者自理。
考核或体检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参加面试人员中,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公示及办理入职手续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在中国·海林网站和海林市广播电视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聘用的,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聘用资格,所空名额不再递补;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6个月(应届毕业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办理进编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的考试成绩、拟聘人选名单等信息在中国.海林网站和海林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请注意查询和收看。
2、招聘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本公告由海林市公开招聘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和采编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林市公开招聘电视台
节目主持人和采编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