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江苏无锡市 公告(586人)
来源: 阅读:7506 次 日期:2018-01-26 14: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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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并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批准,我市部分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单位及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考试录用586名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就考试录用工作制定本简章并公布如下:

一、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30日至2000年2月5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18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其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以及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7年1月30日以后出生);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79”)的人员还须具备考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符合考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我市(含江阴、宜兴)生源的2016-2017年毕业后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含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或县(市)的职位(配偶或父母户籍在江阴、宜兴两地的,仅限报该地区职位)。

3.社会人员报考限我市户籍;报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职位的不限户籍。

4.定向考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考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条件的人员。

5.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0”~“93”),考录对象为:我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6.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我省市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报名时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

7.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考录对象为:在我市村(社区)工作满五年、任现职两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2015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资格复审和面试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类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8年4月中旬在我市相关报名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公布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各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时间安排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合格的,按1:3的比例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面试前,招录(审核)机关对拟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具体详见《无锡市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第十五条)。其中,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同时提供就业推荐表复印件)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我市生源的2016-2017年毕业后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含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及报到证和户籍证明等;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须在报名截止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考试证书等材料须在报名截止日前取得。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经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对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时,如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体测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要求组织实施。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对未形成竞争的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成绩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报考人员。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各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政审)人选。总成绩相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体检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前,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2016-2017届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毕业生、2018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对报考司法警察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四)公示及录用

招录机关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拟录用人选由录用机关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拟录用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或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市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新录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录用后管理及待遇等相关要求,按《江苏省2018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报考人员必须认真、仔细阅读相关招考信息,确保填报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凡因信息资料填写等问题,被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的,由本人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在考录过程中,报考人员一经发现有不符合职位条件或考录政策规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监督电话:(0510)81824333

六、本简章由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 共 无 锡 市 委 组 织 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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