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检战略,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质检人才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验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和重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以下简称保健中心)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岗位及数量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8名,具体岗位见《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事业单位2018年工作人员招聘计划表》(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8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2018年应届毕业生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8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1982年2月8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四)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未纳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经培养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同一专业的,经审核同意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5、总成绩计算及公示
考核总成绩= 专业知识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专业知识测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面试考核成绩,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众网站。公示时间为7天。
(三)体检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的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当总分相同时,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测试、结构化面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国家、重庆市就体检事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
若体检、考察、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可由招聘单位确定是否进行递补。
(五)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送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后,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众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等。
(六)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检验检疫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检验检疫局直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等送重庆出入检验检疫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内,享受试用期内同级别岗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享受同级别岗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解除聘用关系。
对于拟聘用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须明确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如在2018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已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拟聘用人员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当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部门发给的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于2018年7月31日17:30前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到。2018年7月31日17:30后未报到的拟聘用人员,视同自动放弃,并应履行违约责任。
五、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其他
联系电话:
1.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 023-67724310(技术中心)、023-86883313(保健中心)
2. 考试考务咨询电话:023-86868820、86868812
本简章由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