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半年璧山区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公告
来源: 阅读:841 次 日期:2018-03-17 1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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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璧山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名额57名,其中公开招聘专科及以上人员26名(专科3名,本科23名,岗位01至岗位24,统称“本专科岗位”),公开考核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31名(岗位25至54,统称“研究生岗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条件见《重庆市璧山区2018年上半年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附件1,简称《一览表》,下同)。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应聘研究生岗位的自愿在璧山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服务2年及以上;

3. 年满18周岁且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2年3月26日至2000年3月25 日期间出生),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77年3月26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放宽至在45周岁及以下(1972年3月26日及以后出生)。

4. 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职称、执业资格等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5. 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本区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8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基层就业项目人员,自报到之日算起;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企业、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以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起始时间算起(现场资格复审时,须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 26日。

(四)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简称附件2 《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未纳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经培养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同一专业的,经审核同意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十三、信息发布

笔试成绩、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拟聘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均在重庆市璧山区人事人才网上发布,请各位考生注意及时查询。

十四、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联系咨询电话:023-41416290。

本简章由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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