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江津区考核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来源: 阅读:1189 次 日期:2018-03-31 0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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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江津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69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条件等要求详见附件1-4)。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4);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得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往届毕业生报考岗位要求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等需在报名当日前取得(岗位另行要求的从其规定);2018年应届毕业生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职业(执业)、普通话等级证书等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须在2018年10月31日前取得;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需在2018年7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的,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报考的,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

(四)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1982年3月30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五)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未纳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经培养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同一专业的,经审核同意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专业。

(六)服务期限有关事项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人员在江津区最低服务期限为3周年,公开考核招聘事业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岗位有具体要求的按附件要求执行。未满服务期,不得向区外交流或转聘,否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具体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执行。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满分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或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或90分以上的,考官组应写出书面说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面试方式详见附件,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进入候考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面试资格。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公开招聘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30%+面试成绩×40%。

公开考核招聘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六、体检、选岗和考察

(一)体检

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两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后组织加试,按加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组织实施,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参照《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体检,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选岗

报考10-11号、17-19号、23-30号岗位的考生确定为体检人选后,根据各自报考的岗位,以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选择招聘单位。若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办法办理。

(三)考察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学习工作、遵纪守法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再次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进行复查,并做出考察结论。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选岗资格,其缺额在选岗后统一按报考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选岗结束3个工作日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再次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若因考察不合格或在考察环节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取消该招聘指标,不再进行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七、公示

笔试成绩、面试通知、体检通知、拟聘人员名单等信息将在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jiangjin.gov.cn/bm/jjq_qrsj/qrsj_index.html)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考试总成绩、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拟聘岗位及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在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后,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十、其他

考试考务咨询电话:023-47272805、023-47522709。

本简章由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2522912065@qq.com(该邮箱不接受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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