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半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赴外考核招聘公告
来源: 阅读:908 次 日期:2018-04-18 10: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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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用人单位研究、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重庆部分市属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院所将于2018年4月26日(星期四)赴复旦大学邯郸校区(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光华楼学生广场(1f,学生活动中心),组团考核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755名(详见招聘简章)。

现予公告。

附件:重庆市属事业单位2018年上半年赴外组团考核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简章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用人单位研究、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市属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55名。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4月26日(星期四)10:00-15:00。

地点:复旦大学邯郸校区(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光华楼学生广场(1f,学生活动中心)。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考: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具有良好的品行;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 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应聘人员在符合附件岗位情况一览表所要求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国内重点高校和世界知名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或属急需引进的市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其中,属用人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放宽至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 2017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中,系属“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毕业;

2.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为“a”及以上的学科毕业,以及“a–?”及以上的医学学科毕业;

3. 英国教育组织quacquarelli symonds(简称qs)发布的2018年世界大学前50位的高校或前20位的学科毕业。

本次招聘所指的“国内重点高校”的范围为2017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所指的“世界知名院校”是指qs发布的2018年世界大学前1000位的高校;所指的“属急需引进的市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其“急需引进”是指引进该类人员对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事业发展而言重要而急迫,“市外”是指人事劳动关系不在重庆所属单位。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民政部门列入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人员;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报名、资格审查及考核

本次招聘实行现场报名并初审资格,合格者初步面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优秀的可当场签订意向协议,确定为体检人选。未在当场签订意向协议的人员,可参加招聘单位后续组织的考核测评,由招聘单位按照“人岗相适”“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是否符合、胜任岗位要求,并依据考核成绩择优确定体检人选。

特别优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因故未能在招聘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的,可先进行考核,在体检前补齐相关资料。

确定为体检人选的人员,属2018年全日制应届硕士研究生的,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属2018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还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报名应聘及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一)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

(二)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如“45周岁及以下”指1972年4月26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三)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未纳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经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或经有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与招聘专业设置要求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提供应聘资料。

对于优秀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因本次招聘岗位名额和条件限制未能被聘用者,可提供个人自荐材料,市人力社保局将视情况按照考核招聘有关规定予以积极推荐。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应聘该岗位人员考核总成绩高低等额确定。体检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考察应注重审查人事档案、诚信记录、职业操守等个人情况,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chsi.com.cn)认证和在校学习经历审查等多方查实学历(学位)真伪。

完成体检或考察环节后,放弃后续资格的由招聘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公示

体检、考察等有关事宜,在各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公众网站上发布,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考核总成绩、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等。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等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因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发现的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其岗位缺额经用人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可依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择优递补。

八、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贯彻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九、其他

招聘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 报名资格、考核、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按附件中的联系电话咨询所报考的单位或部门。

2.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23-86868707

本简章由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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