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2018年公务员笔试温馨提示
来源:玉溪人才网 阅读:2933 次 日期:2018-04-19 13: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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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2018年公务员笔试温馨提示

玉溪市2018年考录公务员笔试将于4月21、22日举行,玉溪考区共设12个考点,分别是:

(一) 考点考场安排

(二)为做好此次考试工作,请各位考生注意:

1.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注意事项,充分考虑交通因素,提前抵达考试地点,考点学校因受场地限制无法容纳考生车辆,请提前做好妥善安排。

2.请各位考生注意饮食卫生安全,患病考生,请配备好自己所需药品,确保考试期间将身体调至最佳状态。

3.考试时,考生需持准考证和有效期身份证件(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两证齐全方能进入考场;并且信息需完全一致(包括不能有同音字、异体字、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照片明显不一致、性别不一致等)。

4.本次考试考生不允许携带文具,考试所需文具统一配发,使用完后不准带出考场。除配发的文具及准考证、身份证外,考试桌面一律不得摆放其他物品,准考证上不得做任何标记。

5.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退场,考试期间不得上卫生间,坚持需要上卫生间者视为交卷,并且上完卫生间后只能到考生休息室封闭至考试结束方可离开考点,等待考试结束期间,考生不得开启或使用通讯设备。为此,特别提醒考生个人问题提早解决。

6.考试结束考生退场时,必须等监考人员收集、清点完试卷和答题卡方能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撕毁或带出考场,否则将按照国家 录用的相关违纪违规的规定处理。

7.严禁将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等电子设备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至座位。

8.考后将进行雷同鉴定,被抄袭和抄袭人同样处理,注意保护本人答题信息。

9.考生坐错座位并且未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主动报告的,则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

请各位考生认真做好各项考前准备,以良好的状态参加考试!

请各位考生注意考试期间(4月21日至22日)天气预报,提早掌握天气变化情况

敬请各位考生:踏实做人、诚信考试,严守考场规则,文明迎考,圆满交上人生的一份诚信答卷!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8日

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问答

问:《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何规定?

答: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执行哪个处理办法?

答:执行人社部令第30号《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问: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作何处理?

答: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将被作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答: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将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答: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将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答: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问: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作何处理?

答: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问:报考者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作何处理?

答: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将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 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问: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的行为有哪些?

答: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政策法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加大。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30号令节选)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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