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按照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现就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本辖区内居民或在本辖区内工作。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7、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报名有关要求: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7月1日
2、报名方式: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
3、提交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推荐)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自荐)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详见附件(正反面打印)。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本人近期同底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同底电子版照
片一份(发至xyfyzzc708@163.com)。
欢迎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人、农民、退休军人、社区居民等踊跃报名,相关部门、团体也可推荐人选,本院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人大常委会任命。
4、报名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靖安路287号(机关政治处1110室)
5、报名电话:0594-5863225
6、联系人:李春英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