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舒城县人民法院实际工作需求,经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同意,舒城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聘用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二)坚持严把政策,规范操作。
二、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由舒城县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中共舒城县纪委、监察委全程监督。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递补、聘用等步骤进行,相关招聘信息都将陆续通过舒城县人民法院网(www.scfy.gov.cn)、舒城县人民政府网(www.shucheng.gov.cn)等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
三、招聘岗位及计划
书记员a岗(男性)5名,b岗(女性)5名;司法辅助警察岗位(男性)2名。
四、招聘条件
(一)书记员岗位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能够认真履行岗位工作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监督;
3、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4、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1983年6月1日至2000年6月1日期间出生);
5、熟悉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6、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二)司法辅助警察岗位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能够认真履行岗位工作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监督;
3、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退伍军人放宽至高中学历);
4、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1988年6月1日至2000年6月1日期间出生);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无纹身,净身高1.70米以上,裸眼视力4.8以上;
6、具备必需的警务保障能力和技能;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二)现役军人;
(三)本人或配偶、父母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曾受过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人员;曾因吸毒、酒驾被处理人员;曾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人员;曾因涉嫌故意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其他不得聘用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形。
七、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与岗位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出现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同分,则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序;如再出现同分,则按笔试主观题得分高低确定排序;如再出现同分,则按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成绩或体能测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序。
体检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二)考察
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与各岗位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由舒城县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考察,主要对被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与招聘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三)递补
因考生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所致招聘缺额的,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等额递补,最多可递补两次。
八、公示与聘用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招聘的,即确定为聘用对象。舒城县人民法院根据人岗相适的原则研究确定工作去向,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编制管理。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聘用对象如果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合同关系的,在规定的时间内,需自行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全部后果,由聘用对象自行承担。
新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约为每月不少于2000元(含五险一金),其他待遇与同类岗位现有聘用人员相同。
九、其他事宜
本公告由舒城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64-2780599(舒城县法院)、
0564-8689053(舒城县人社局)
监督电话:0564-8621152(舒城县纪委、监察委)
舒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