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35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18年7月31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学历。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6月7日至2000年6月7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五)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4.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被辞退后未满5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截止2018年7月31日,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7.其他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情形。
(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等法律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八)报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或其他相关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
三、其他事宜
公开招录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法检考试、 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1.政策咨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23-67319901、67319523
2.网上报名和考务咨询:重庆市领导干部考试中心023-63896185(兼传真)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