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认定通告
来源: 阅读:895 次 日期:2018-06-15 14: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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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安排,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和2018年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工作单位(驻青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或居住地(持有居住证)在青岛市的中国公民,可在青岛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驻青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区、市教育(体)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新区的认定工作由城阳区教体局负责。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相应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

网报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8:00-6月28日17:00,已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免试条件,在7月10日前能够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可在本批次进行网上申报。7月10日后提供毕业证书的申请人本批次无法认定教师资格。

2.报名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

3.网报认定机构的选择。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选择本人户籍、工作单位(驻青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或居住地(持有居住证)所在的区、市教育(体)局为认定机构;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选择青岛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

4.现场确认点的选择。

所有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其现场确认点均为本人户籍、工作单位(驻青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或居住地(持有居住证)所在的区、市教育(体)局。为方便申请人,青岛市教育局不设现场确认点,其承担的现场确认工作委托各区、市教育(体)局办理。

(二)体检时间。

体检定于6月21日至6月29日进行。申请人就近选择到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除孕妇可凭妊娠证明免予胸透项目检查,其他人员均需按规定完成全部项目检查。体检结果只在当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详见附件1)。

(三)现场确认。

6月26日-6月29日,已完成网上申报和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到相应确认点(与网上申报所选确认点一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详见附件2)。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提交申请材料的,可委托他人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及全部申请材料代为办理。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报名系统中正反面打印一式2份,含申请信息和照片,a3纸)。

2.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以下三个材料之一:

(1)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关于本人学历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自行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打印);

(2)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的可不提供以上三个材料。

4.《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当次有效,详见附件4)。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需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6.《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当次有效,详见附件5)。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盖章。

(2)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组织人事章或单位公章。

(3)驻青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就读高校填写盖章。不需提交户籍或社保证明。

(4)持居住证申请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本人在青岛的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组织人事章或单位公章,也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盖章。

7.《考试合格证明》或免试申请材料。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提交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符合免试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本人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须含教育学、心理学等全日制教育类课程修习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复印件)。以上材料缺一不可。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报名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9.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单页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详见附件6)或者人事关系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无档案存档权限的单位,应提供当地的市、县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在居住地(持有居住证)申请认定的,应提供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户籍和工作单位都在青岛的,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到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相应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为a3纸外,其他材料及复印件均为a4纸。

五、其他事项

(一)7月23日后,申请人登录青岛市教育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2018年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认定结果及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等事宜。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体检、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青岛市教育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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