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做好2018年全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制定本公告。
一、引进计划
2018年全市事业单位计划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368名。引进岗位及人数详见附件1《乌兰察布市2018年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附件2《乌兰察布市2018年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人才需求目录》)。
二、引进方式
本次人才引进采取面试和直接考察两种方式进行。
三、引进条件
(一)引进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
5.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198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5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引进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在乌兰察布市服务且服务期满3年内、考核合格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简称“项目人员”)享受人才引进政策加分;服务期满超过3年的,不再享受人才引进政策加分,只能以非项目人员身份参加应聘;
9.本次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所设专业以教育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准;
10.2018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8年8月16日前。
(二)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
2.在乌兰察布市服务未满五年(2013年8月16日以后聘(录)用)的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在读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不含2018年7月底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6.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引进并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九、考察
(一)各旗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引进人员的考察工作;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引进人员的考察工作。
(二)考察方式
1.对直接进入考察范围人员和面试合格人员的考察,主要通过审阅引进人员档案材料和了解现实表现等方式进行。
2.对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引进岗位计划数直接进入考察环节人员的考察,可通过审阅拟引进人员档案材料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引进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采取专业技能考察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拟引进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表现等。
(三)各旗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在考察结束后一周内,将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十、体检
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引进人员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及相关修订标准执行。
十一、聘用
(一)各旗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引进人员,拟引进人员名单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引进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二)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引进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三)引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二、引进人员管理
(一)引进人员按其引进单位所属地区由市和旗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与用人单位双重管理。
(二)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调整引进人员的岗位,并将岗位、职务变更、调离或辞职等情况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三)用人单位每年不定期对引进人员进行单独考核,或在年度考核干部时把引进人员作为单列对象进行考核,也可结合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报送市和各旗县市区组织部、人社局。
十三、其他事项
(一)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聘用在乌兰察布市范围内中小学校任教的,享受《乌兰察布教育系统引进优秀人才计划实施办法》(乌教字〔2015〕114号)相关优惠政策。
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是指: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
(二)项目人员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
(三)本次人才引进对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考察、体检造成岗位缺额的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对引进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人才引进工作全过程,在人才引进工作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引进人员与引进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四)本次人才引进公告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请予关注。引进人员在人才引进工作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面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五)本公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474-8320213
网报技术服务电话:0474-8150963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乌兰察布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