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
录用公务员笔试青海考区温馨提示
一、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方可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将在考前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建议考生提前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三、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四、不能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五、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建议考生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考场及路线,避免考试当天因走错考点影响考试。
六、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按相关规定,互为雷同的双方考生,都将按该科目成绩无效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七、电子化考试须知:
(一)本次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实行电子化考试,使用计算机作答,申论和公安专业科目实行纸笔化考试。
(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实行每部分分别计时的考试方式,考试系统提供两个计时:总考试时间倒计时和各部分考试时间倒计时。
(三)考生在考试开始前按照提示登录考试系统,考试开始后,系统自动开始计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由若干部分试题内容组成,各部分作答单独计时。除“知觉速度与准确性”部分必须在第一部分作答外,考生可自行选择剩余部分的作答顺序。
(四)考生选择某一部分进入后,无论是否作答,退出后都不允许返回该部分查看或再次作答,请考生务必确认后,再提交该部分试题;考生选择进入某一部分后,须在指定时限内完成该部分的答题,到达时限后,系统自动提交该部分试题。考生在该部分作答时限内自行提交的,该部分剩余的答题时间不累积到其他部分。交卷由考试系统自动完成。
(五)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不允许提前交卷、退场。
(六)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七)考生应按考试系统要求或提示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关闭电源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在电子化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无法登录、信息有误、系统故障、停电等异常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在异常情况处理期间,考生应在座位上安静等待,听从监考人员和系统管理员的指引。根据处置时间,会给考生相应地延长考试时间。
(八)违纪违规行为按照《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考试纪律要遵守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进行处理。《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部分条款节选如下: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