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红河州事业单位笔试加分政策
1.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为:
(1)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
(2)报考南部六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金平县、屏边县、河口县)限制本县生源地或户籍的岗位,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以下人员,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部六县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文件要求,笔试成绩加8分。具体为:
a.父母一方在南部六县工作满15年,且到报名截止月仍在南部六县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
b.父母一方在南部六县工作满15年后,在南部六县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
c.父母一方户籍在南部六县满15年,且到报名截止月户籍仍在南部六县的其他各行业人员子女。
父母一方在南部六县工作(户籍)时间有中断的,累计计算其工作(户籍)时间,计算截止到2019年4月。
2.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报名系统中选择加分选项和加分材料。具备加分条件而未选择加分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相关加分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将在资格复审、考察等环节确认,如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取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