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年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来源: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1551 次 日期:2019-06-17 1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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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年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根据《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昭人社通〔2015〕85号)要求,为进一步充实我院劳动人事争议工作队伍,经研究,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具有昭通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六类就业困难人员:

(一)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昭通市内建档立卡户贫困劳动力;

(六)离校未就业的普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注:离校未就业的普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即自2018年4月至今未实现就业,一直处于失业状态。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即本人或户籍家庭成员为城乡低保对象。

3.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员,即报名者自己为残疾人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4.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户人员。

二、岗位设置及安排

立案庭工作人员1名,全日制、自学考试专科及以上或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男,年龄30周岁及以下(1984年5月10日以后出生),在校期间担任过学校团委、学生会、社团主要职务,或法律专业毕业生优先。

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待咨询。

(二)立案审查。

(三)立案手续办理。

书记员1名,全日制、自学考试专科及以上或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女,年龄30周岁及以下(1989年5月10日以后出生),在校期间担任过学校团委、学生会、社团主要职务,或法律专业毕业生优先。

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仲裁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对仲裁形成的各种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仲裁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待遇及管理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政府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所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按照《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昭人社通〔2015〕85号)规定,实行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

四、用工期限

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所聘用人员签订一年期用工协议,一年协议期满后,经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所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两年用工协议。

五、招聘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统一组织面试,依次取前2名,经公示无异议后聘用。

六、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我院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等规定,组织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由聘用人员自行承担。同时将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政治倾向、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了解,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具体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

七、相关事项

(一)报名时间:2019年6月19日至6月27日。

(二)报名地点: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昭阳区西街街194号新华书店对面三楼)。有意者请于2019年6月27日前,将报名所需材料发至284235554@qq.com邮箱或直接到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场报名,我们将在7月3日前电话通知面试时间及地点。

(三)报名所需资料。

1.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状况承诺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

2.残疾人员:残疾证明材料(持有残疾证需附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明材料或领取低保存折复印件(低保对象不是本人的需复印低保对象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就业状况承诺书》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个人简历、个人简历。

5.建档立卡户人员:建档立卡户证明材料(由县、乡镇、或村社区政府部门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个人简历。

6.离校未就业的普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外、还须对应以上符合条件之一提供相应材料。

(四)联系人:程健锋;联系电话:0870-2127251。

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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