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面向2021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告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改善干部队伍来源结构,引进、培养和储备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决定面向2021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3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单位简介
宁波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挂宁波市白蚁防治中心牌子。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物业行业发展及住宅小区治理体系研究、房屋装修备案、房屋使用安全、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历史建筑保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白蚁防治管理等行政辅助工作。
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是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挂宁波市房地产市场监测评价中心牌子。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研究、评估、引导及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统计跟踪、预警预报及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市房屋买卖、租赁的价格发布工作;承担全市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网签及备案等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二、选聘对象
1.全国48所高校(详情见附件3)2021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本科毕业于全国48所高校的2021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本科毕业于全国48所高校,研究生阶段为国(境)外高校且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4.位列ARWU、THE、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校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符合上述高校范围和学历条件的2019届、2020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省“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人员均列入本次选聘范围。
未就业择业期毕业生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未办理过毕业生派遣手续(报到证),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社保系统中没有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缴费记录;二是持有毕业学校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若遗失需要毕业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三是个人档案应保管在毕业学校或人才市场或就业服务中心。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要求2018年10月1日后毕业。
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学院毕业生不列入本次选聘范围。
三、选聘岗位及要求
选聘 单位 | 选聘 岗位 | 人数 | 岗位职责 | 选聘专业及学历(学位)要求 | 其他资格条件 |
宁波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 | 旧城改造(专技) | 1 | 负责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标准化管理,老旧小区片区化改造推进工作 | 城乡规划学、城市规划、建筑学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 | |
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 | 政策研究(管理) | 1 | 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管理政策解释、规范文件起草等工作 | 法学理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 | |
房产研究(管理) | 1 | 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研究管理,撰写房地产市场分析研究报告等工作 | 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统计学、金融学、数量经济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 |
四、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志于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身体健康。
2.符合岗位专业要求、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能在规定时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2021届优秀毕业生。其中国内高校的2021届硕士研究生须在2021年9月30日前(对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为准;上述选聘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录用。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3.硕士研究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1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凡因违法违纪受过各种处分,或有相关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
五、选聘程序
本次选聘按照系统报名和资格初审、现场资格确认、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系统报名和资格初审
1.系统报名时间:2020年9月9日9时至12日12时。
符合选聘条件的国内高校和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登录中国宁波人才网(www.nbrc.com.cn)首页,点击左上角“宁波市面向2021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查询选聘公告并进入报名,然后按提示录入信息并选择报考岗位。请符合选聘条件的报名人员在仔细阅读相关公告信息后,按要求详细输入个人信息,严格按照选聘所设条件选择岗位进行报名,每位考生只能选报一个岗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2.资格初审时间:2020年9月12日12时至14日16时。
选聘单位根据填写的报名信息,对报名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因不符合报考岗位条件初审不通过的考生,可以在查询并再次报名阶段改报其他岗位。
3.查询或再次报名时间:2020年9月15日9时至15日16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可直接下载打印《资格初审通过确认单》。
请及时关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告或接听电话、短信。
(二)现场资格确认
网上系统报名成功的人员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9时至12时携带相关材料到宁波市国际会议展览中心7号馆第22届高洽会“宁波市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现场资格确认”相应的用人主体和单位进行现场资格确认。
参加选聘学生需要携带的确认材料有:《资格初审通过确认单》《宁波市面向2021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报名表》《考生健康申报表》、二寸免冠电子照、身份证、已获取的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现在读学生证和在高校就读期间表现优秀的证明材料等。在高校就读期间表现优秀的证明材料,如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学生干部或奖学金或奖励、发表过的学术文章等,以及其他在校期间获得的荣誉和奖励证书、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科研成果等。符合条件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除了提供在国(境)外高校就读期间表现优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就读证明或学历学位认证书。
应聘同一选聘岗位的符合选聘条件的现场资格确认通过人数与选聘计划数之比不能低于3∶1,不足规定比例的,将取消该岗位选聘。取消的选聘岗位情况将于资格确定后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对现场资格确认通过者,发放考试通知。
(三)考试
本次考试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报名人数与选聘计划数之比超过20∶1的增加笔试环节,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规定比例内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笔试成绩不带入总成绩,不与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按面试成绩确定选聘体检、考察对象。
本次选聘岗位,采取笔试加面试方式的,笔试时间为9月18日15时30分至17时,笔试后通过网站公告或电话、短信方式告知是否入围面试。面试时间统一为9月19日,具体时间地点详情见面试通知,面试主要测试选聘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70分者淘汰。考生参考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并务必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和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的,视作放弃,对因放弃或规定时间迟到所产生的空缺名额不递补。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面试成绩相同的增加考试课目。考试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与考察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在我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体检
入围体检对象在网上下载体检通知(或在接到电话、短信通知)后,按要求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
(五)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选聘单位将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在体检、考察环节中,如有放弃或因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选聘录用人员即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对签订就业协议并承诺不放弃的,将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对拟选聘录用人员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选聘录用的,按期取得学历学位后按规定办理选聘录用手续。
拟选聘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选聘录用资格。经公示的拟选聘录用人员无故放弃或逾期不报到被取消选聘录用资格的,将录入宁波市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
六、选聘相关政策
1.选聘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首次聘期3年(含试用期三个月),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2.管理岗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职员,硕士研究生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八级职员。
3.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首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继续聘用。
4.选聘录用人员参照聘用单位同级人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5.参加本次选聘人员纳入现场参加“高洽会”人员发放交通补贴范围,具体标准为省内(除宁波市外)200元/人,华东地区(除浙江省外)500元/人,其他地区(除华东地区、浙江省外)800元/人。
七、防疫相关事项
1.本次选聘将根据《疫情期间宁波市现场招聘活动防疫指南》和《疫情期间宁波市人事考试防疫指南》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
2.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申领“健康码”或“甬行码”(甬行证)。“健康码”或“甬行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良好,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方可参加考试。等候期间,每位考生须保持间隔为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全程佩戴口罩。在核对身份证件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考生本人。
4.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健康码”或“甬行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面试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需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但无法提供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5.最近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参加考试,须提前向选聘单位提供国内第一入境地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以及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均呈阴性的证明材料;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参加考试,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
6.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试现场组织工作。“健康码”或“甬行码”非绿码或出现可疑症状的考生,应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按规定处置。对连续3次体温测量超过37.3℃的考生,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迅速转移到临时隔离区域,并做好个人防护,专车送至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7.考生应当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前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外省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宁波做好准备。
本次公开选聘咨询电话:
宁波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0574-89180603
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0574-89180967
附件1:宁波市面向2021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报名表.doc
附件3:全国48所选聘高校和有关排名前100名国(境)外高校名单 .docx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日
信息来源:http://rsj.ningbo.gov.cn/art/2020/9/2/art_1229114380_23679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