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阳市息烽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息烽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875 次 日期:2021-04-09 16: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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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教函[2021]32号)和《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筑教办发[2021]1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1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息烽县内的社会人员;

(二)在息烽县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在息烽县人员;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有效证件的人员,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四)户籍在息烽县内或在息烽县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毕业年级的贵阳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专升本学生、研究生。

(五)驻息烽县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我县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地、州)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通过国家考试条件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且在有效期内,申请的“任教学科”与面试科目一致。

申请人员为2014年1月1日以前入学(不含2014年1月1日,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博)士条件的,不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只能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照当地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须为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

内地(大陆)居民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到公安机关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港澳台地区由申请人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完毕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再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港澳警务部门核实后,将核查结果送达给出具函件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再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申请人咨询港澳台警务部门。台湾地区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请

根据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我县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为:上半年第一批次网报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8:00——4月30日18:00

上半年第二批次网报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8:00——7月2日18:00(持《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在本批次报名)。

下半年网报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8:00——10月15日18:00(10月1日至10月7日除外)

“现场确认”和“认定”时间、由认定机构在网报结束后自行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请及时关注当地发布的相关信息

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学段学科教师资格,同一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第二种学段学科教师资格。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所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息烽县申报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我县将于5月21日前对上半年第一批次申请认定人员作出认定结论,7月15日前对上半年第二批次申请认定人员作出认定结论,10月28日前对下半年申请认定的人员作出认定结论。

认定机构的现场认定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受理范围请咨询本人所选定认定机构(详细联系方式件附件)。

申请人现场确人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户籍在息烽县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原件;持有息烽县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

(2)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

(3)驻息烽县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2.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原件,其中,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申请人的学历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的可不提交。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证书原件。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息烽县面向社会认定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网报成功后,请携带身份证到息烽县教育局指定体检医院——息烽县人民医院(息烽县永靖镇花园东路38号,息烽县人民医院体检科联系电话:0851-87720628),进行体格检查(提示:体检需空腹),并出具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提供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英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要求与系统上传照片一致)。

(三)领取教师资格证

我县完成现场确认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6月11日前向上半年第一批次申请的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7月30日向上半年第二批次申请的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11月15日向下半年申请的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认定的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行承担。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和地点,以网站发布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息烽县教育局发布的通知和电话咨询。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信息、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中国教师资格网”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等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才能顺利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因他人替代报名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申请人已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已被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六)申请人要配合认定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申请人如需了解更多中小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相关信息,敬请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贵州省教育厅唯一官方公众号“贵州教育发布”(微信号:guizhou_edu)贵阳市教局:http://jyj.guiyang.gov.cn

贵阳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贵阳广播电视大学)网站:http://www.gytvou.cn、息烽县人民政府网站教师管理栏目:(http://www.xifeng.gov.cn/zxfw/bmlqfw/jypx/jsgl/)。如有疑问可拨打咨电话0851-87728975(息烽县教育局系方式)。

(八)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

附:息烽县教育局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虎城大厦13楼组织人事科

联系方式:0851-87728975

文章来源:http://www.xifeng.gov.cn/zxfw/bmlqfw/jypx/jsgl/202104/t20210409_67754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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