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业务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计划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13名。招聘计划详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或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4.具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5.年龄满18周岁(各岗位年龄上限详见《岗位表》),年龄计算截止到公告发布之日;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当符合《岗位表》中各招聘岗位设置的其他招录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法院编制外工作情形的。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报考人员自行到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楚雄市茶花大道467号)八楼(813室)进行现场报名,填写个人信息和提交照片进行现场审核。每个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二)报名时间
报考人员在2021年5月6日至5月12日(星期日除外),每天报名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三)报名流程和要求
1.报名。报考人员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半寸免冠照片1张到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楚雄市茶花大道467号)八楼(813室)进行现场报名。
2.提交审核。报名资格审核采用现场审核方式进行,工作人员将根据报考者所填报名信息逐项对照岗位要求,以判断报考者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如在报考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不齐或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取消该考生应聘资格。
3.领取准考证。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于考试前到报考单位领取准考证(具体时间将以通知的形式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进行公布http://yncxzy.chinacourt.gov.cn)。参加考试时需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或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方可进入考场。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岗位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之比)。
(二)考点安排
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政策理论水平、法律基础知识等综合理论素质,满分为100分。报考人员需持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携带碳素笔,按准考证标明的考点自行前往参加笔试。
笔试分数将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进行公布http://yncxzy.chinacourt.gov.cn”适时公布。
(四)体能测评
报考司法警察协警岗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体能测评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体能测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和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单后续通知。
(五)面试
面试由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采取网站公布信息、电话联系等方式通知报考人员具体的时间、地点、测试方式、面试方式等。面试按招聘岗位1:2的比例开展。
面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随机应变等能力。
面试结束后,应当场公布成绩,满分为100分。等额面试的成绩不得低于60分。
(六)综合成绩计算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根据笔试、面试各占50%的比例确定,总分为100分。各类成绩折算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后续招聘程序。综合成绩出现相等的,以面试成绩高低顺序进入后续环节。
五、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综合成绩排名,按照各岗位招聘计划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体检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
六、考察
重点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七、公示和聘用
在综合成绩基础上,结合体检、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招聘人员名单,采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体检、考察阶段出现不合格情况的,仅在首轮出现不合格情况时递补一次;公示后出现放弃情形的,不再递补。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公示期内有反映且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八、待遇和保障
编制外工作人员待遇和保障参照《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九、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1.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管理,参加现场报名、考试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做好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2.按照《关于做好精准健康管理推进人员有序流动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03号),有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跨地区流动时须持有到达目的地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到达目的地后,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有序流动。如无法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信息,到达目的地后应当立即接受核酸检测或接受14天医学隔离观察。相关考生应自觉接受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3.考生领取准考证时应仔细阅读并签署《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在参加考试时交监考老师。
4.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参加现场报名、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5.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0.5小时到达笔试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信息,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
(一)“云南健康码”为绿码的,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考点的普通考场参加考试。
(二)“云南健康码”为黄码的,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检测报告原件,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考点的专用考场参加考试。
(三)“云南健康码”为红码的考生需提供有效的解除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证明、考试前7天内有效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检测报告原件,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考点的专用考场参加考试。
(四)近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14天有效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证明、考试前7天内有效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检测报告原件,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考点的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6.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7.对考前或考试时出现身体状况异常,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由驻点医护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考生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一律由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8.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笔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报到的,视为主动放弃笔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笔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笔试资格。
9.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进入考点内核验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对于持“云南健康码”绿码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佩戴;专用考场及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
10.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将作出相应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发布补充公告,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要求,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
11.考生应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他事宜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2.招聘工作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保持联络电话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3.本公告如有变动,以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4.为保证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督查部门对招聘工作全程监督。
5.本公告由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岗位表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表 | ||||||||||
招聘单位全称 | 岗位名称 | 岗位代码 | 招聘人数 | 年龄 | 性别 | 学历性质 | 学历要求 | 职位专业要求 | 生源地或户籍 | 其他招聘条件 |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 文秘 | 202101 | 4 | 18—28周岁 | 不限 | 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 本科以上 | 中国语言文学类相关专业 | 报考单位所在州 | 具有一定的行政综合业务能力 |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 书记员 | 202102 | 4 | 18—28周岁 | 不限 | 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 本科以上 | 不限 | 报考单位所在州 | 具有司法辅助工作能力 |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 司法警察辅警 | 202103 | 2 | 18—28周岁 | 男 | 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 大学专科以上 | 不限 | 报考单位所在州 | 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 财务 | 202104 | 2 | 18—28周岁 | 不限 | 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 本科以上 | 工商管理类相关专业 | 报考单位所在州 | 具有财务会计岗位工作能力 |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档案管理 | 202105 | 1 | 18—28周岁 | 不限 | 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 本科以上 |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相关专业 | 报考单位所在州 | 熟悉办公室工作 |
来源:http://yncx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60127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