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招录合同制司法警察
为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充实审判辅助队伍力量,根据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合同制司法警察1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择优聘用优秀人员。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合同制司法警察11名(男性8名,女性3名)。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3、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岗位条件
(1)本市生源或户口,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94年2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学历要求为高中或中专以上),具备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具备岗位所需专业体能、技能;
(3)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力正常,无残疾、无色盲、面部和手臂着短袖服装裸露部分无纹身,颈部以上无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疾病,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5)在部队服役期间政治素质高、业务过硬或担任过班长的退伍军人优先聘用: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体能、心理素质测评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者优先聘用。
四、岗位职责及风险
合同制司法警察在正式司法警察的带领下主要履行警卫法庭、押解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工作、突发事件处置、担任记录,驾驶车辆等职责,履职中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和职业风险。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2年2 月17日至2022年2月23日(周末休息),上午8:30-11: 30、下午14:30-1 7:00。
2、报名地点:大理市人民法院二楼法警队、六楼政治部。
3、报名所需材料:
(1)《大理市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法警报名表》(附件);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半寸免冠照3张;
(4)在职人员须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5)退伍军人须提交军人退役证明,在部队受过表彰奖励的,需提交奖励证书原件、复印件;
(6)持有C证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需提交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7)根据具体岗位条件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4、报名程序:请报名人员先到二楼法警队进行身高、体重测量,合格后再到六楼政治部进行报名。
5、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人选。报名人数与拟聘用人数之比不得低于3:1,达不到相应比例要求的,将调整拟聘用人数。
(二)考试
考试由体能测试、面试组成。
1、体能测试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基本体能评分标准》进行。(测试项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录用办法
1、根据体能测试成绩按2: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分别从女性和男性报考者中依次确定面试人选。
2、根据面试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分别从女性和男性报考者中依次确定进入体检和政审人员。若出现体检、政审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人选,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同等条件下,持有一年C证以上机动车驾驶证者优先。
3、体检、政审合格人员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招聘的,招聘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用工协议,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到大理市人民法院相关岗位工作。派遣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为两个月。派遣合同期届满,对于履职表现良好的人员续签下一次的派遣合同。对于履职过程中不能严格遵章守纪或者履职表现较差的人员,可视情节解除派遣合同;因司法体制改革政策及现行保障政策变化或者其他政策变化时,将解除派遣合同及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七、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
本次招聘的合同制司法警察,待遇和保障参照《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八、考生注意事项
1、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2、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各环节时,须全程佩戴口罩并主动申报个人健康状况,招聘所有环节必须持健康码(绿码)进场,考生参加考试必须配合考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考生要持考试前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应做好自我防护,考前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对瞒报、谎报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3、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信息填报不真实或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在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时,均可取消招聘资格。以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招聘工作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保持联络电话通畅,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5、本公告如有变动,以发布的后续公告为准。
九、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和弄虛作假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大理市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72- 2315395
监督电话:0872-2315425
大理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NsXkD4849yuiC8z_x-Jn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