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怒江州司法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知
来源:怒江州人民政府网 阅读:20172 次 日期:2022-04-26 10:21:11
温馨提示: 小编为您整理了“2021年怒江州司法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知”,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怒江州司法局关于领取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司法部、云南省司法厅工作时间安排,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和要求,怒江州将于2021年4月27日起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怒江州提交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并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怒江州司法局领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发放日期、地点和方式

(一)日期:2022年4月27日—5月7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地点:怒江州泸水市同心南路11号怒江州司法局(副楼法律援助中心)。

(三)方式:本人现场领取。

二、《证书》领取提交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三、工作要求

(一)疫情防控要求

1.证书申领人实行扫码入出制度,所有证书申领人均须配合扫码,为减少人员聚集仅限本人到现场办理。

2.申领人应当遵守泸水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领证当日云南健康码扫码显示“绿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且不带“*”,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入领取地点办理相关业务。申领人按怒江州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现场全程佩戴口罩、体温测量、消毒防范、间隔1米以上排队等候等防疫检测工作措施。

3.证书发放期间,申领人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者,申领人证书延期发放。

4.证书申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次集中证书发放范围,待确保身体健康后,再自行联系领取证书:

(1)最近14天以来有过发热、咳嗽、乏力胸闷症状;

(2)曾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3)最近14天以来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

(4)最近14天以来被新冠肺炎防控留验站集中隔离观察;

(5)最近14天所在小区有疑似、确诊病例报告,小区尚未解除隔离封闭的;

(6)最近14天以来去过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7)最近14天以来与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

(8)最近14天以来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旅居史。

(二)责任追究

申领人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拒不配合防疫防控措施的,不予发放证书。申领人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居住地,强行入出,扰乱办公场所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他要求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不得他人代为领取。

2.申领人员因疫情防控或其他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领取证书的,可以自5月9日起,通过电话预约,由本人到怒江州司法局领取,不受理他人代领。

3.因就业、招考急需使用证书但无法在上述时间领取的人员,可以电话联系申领地司法局查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健,0886—3622674,18708866207。

附:1.泸水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2.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怒江州司法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泸水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工作通告

第3号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高位流行阶段,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总体呈现流行范围广、聚集性疫情与散发性疫情交织多发等特点,部分地区疫情仍处于发展态势,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持续增加,疫情输入风险不断叠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降低新冠疫情传播风险,切实做好全市“外防输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境外陆路来(返)泸入境人员,一律实施“14+7”天隔离观察,即入境后在第一入境地集中隔离“14+7”天,进行6次以上核酸检测(隔离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二、凡30天内有国内其他地区“14+7”集中隔离经历的境外返泸人员,在返回前,提前3天向目的地乡(镇)、街道提出返回申请,待批准同意后方可返泸。进入泸水后继续集中隔离观察7天,并开展2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返回途中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留观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三、凡14天内有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来(返)泸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观察(期间开展3次核酸检测),7天居家健康监测,开展2次核酸检测(第1、7天),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采取14天集中隔离措施(留观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四、凡14天内有省外、省内边境县(市)旅居史和有病例报告区域来(返)泸人员,须持24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泸疫情防控执勤(卡)点需进行一次核酸采样后放行。由目的地所在村(社区)、单位负责管控和健康监测工作。

五、凡14天内来自高风险地区“红码”来(返)泸人员一律进行14天集中留观,进行5次核酸检测;凡14天内来自中风险地区“黄码”来(返)泸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观察(期间开展3次核酸检测),7天居家健康监测,开展2次核酸检测(第1、7天),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采取14天集中隔离措施(留观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六、凡带*号来(返)泸人员须持有24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泸水后需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开展2次核酸检测(第1、7天),由所在村(社区)、单位负责管控和健康监测。无固定居所的进行7天集中留观,开展2次核酸检测(留观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七、凡目的地不是泸水的途经人员,有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和带*号的州内其他县人员,由疫情防控执勤(卡)点推送至市疫情指挥部,再由市疫情指挥部推送至目的地县级疫情指挥部(石头寨卡点直接推送至州疫情指挥部),由目的地进行管控和健康监测。

八、凡收到疫情风险告知短信和电话的来(返)泸人员,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单位报告,由村(社区)纳入7天健康监测,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并及时就近再做1次核酸检测。

九、凡离开(含途经离开)泸水的,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离开。

十、全市各客运站(点)、宾馆酒店、农贸市场、餐馆、商场超市、影院、网吧、KTV等人员聚集场所,要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测量体温、佩戴口罩、1米线以上社交距离等防控要求。对健康码红码、黄码、有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来(返)泸人员要立即就地管控,并立即向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疫情指挥部报告,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十一、请广大市民、冷链食品和物流快递经营户,在疫情特殊时期,不代购、销售、经营邮件快递和进口冷链食品。

十二、请广大市民积极主动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及加强针接种,劝导未接种或未完成加强针接种的家人、亲友及时就近接种,合力构筑免疫屏障。

十三、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疫情形势,非必要不外出,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有病例报告区域和边境县(市),特殊情况确需前往的,向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单位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前往,并做好个人防护。

十四、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不聚会、不扎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等良好习惯,自觉做好健康监测,如有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异常状况,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

十五、对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究。

此通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疫情发展形势进行动态调整。

泸水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4月9日

附件2

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申领人:

为全力保障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应当知晓防疫防控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条件负责。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本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https://www.nujiang.gov.cn/xxgk/015279083/info/2022-193903.html

更多信息请查看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2025国考·省考课程试听报名

  • 报班类型
  • 姓名
  • 手机号
  •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