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红河州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公告
来源:红河教体公众号 阅读:3358 次 日期:2023-10-17 09: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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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2023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公告

红河州2023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于2023年10月21日~22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安全、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

时间 日期 10月21日 (星期六) 10月22日(星期日)
9:00—11:00 语文 英语
14:30—16: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起专)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

报考科类 10月21日(星期六) 10月22日(星期日)
9:00—11:30 14:30—17:00 9:00—11:30 14:30—16:30
文史中医类 政 治 英 语 大学语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艺术类 政 治 英 语 艺术概论
理工类 政 治 英 语 高等数学(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经管类 政 治 英 语 高等数学(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法学类 政 治 英 语 民 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育学类 政 治 英 语 教育理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农学类 政 治 英 语 生态学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西医类 政 治 英 语 医学综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二、考区考点

考区 考点 考生类别 备注
州级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州民族师范、州农业学校、州财经学校) 专升本考生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打印为准。
弥勒 弥勒市第一中学 高起专、高起本考生
弥勒市第四中学

考点学校地址具体如下: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州民族师范):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延长线红河州职教园区1号门(北门)直走700米左转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州农业学校):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延长线红河州职教园区1号门(北门)直走100米左转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州财经学校):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州职教园区2号门(东门)进入后左转800米

弥勒市第一中学:弥勒市西区开发区锦程路

弥勒市第四中学:弥勒市弥勒大道北段

三、考前准备

(一)打印准考证。10月16—22日考生可登录云南省成人高考报名系统(https://ck.ynzs.cn/),认真阅读“考试须知”“考场规则”“考生承诺书”等内容,根据提示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请妥善保存并认真阅读了解考试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严禁伪造、变造或擅自涂改《准考证》,严禁在《准考证》正反面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规处理。

(二)熟悉考点。请根据准考证上的信息提前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准备,建议考生提前一天熟悉考点交通路线和周边环境,但不得进入考点学校内。

(三)携带物品。考生提前准备2B铅笔、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直尺、透明文具袋等必备考试用品,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四)了解考试违禁物品,避免造成违规。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电子手环等通讯工具、书籍、资料、包袋、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时工具(如手表)、涂改液、修正液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五)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医疗器械、怀孕等),不能使用安检设备安检的考生,须提前准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考试须知

(一)带齐证件材料。考生凭纸质版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进入考点。

(二)考试入场。本次考试考生入场实行“智能安检门+人工安检”,考试当天请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留足进入考点通过安检门、考场人工安检时间。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不带手机、智能手环等违禁物品,不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如确有带入,应服从考点统一管理,交指定地点存放,考试结束后方可取回。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进入考点。

(三)答题要求。今年我省成人高考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卡客观题部分要求用2B铅笔答题,主观题部分要求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答题。使用规定以外的笔而影响评卷识别的,后果由考生承担。

(四)注意交卷事项。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擅自提前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提前交卷考生须举手示意,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考试结束前不得领取所寄存的手机等物品,不得提前离开考点。考试结束后,考生要及时领回个人物品,注意财产安全,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不得在考点附近聚集。

(五)请做好个人防护,考试期间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如身体出现异常,请主动向考点异常考生申报处工作人员或监考员报告,以便妥善安排。

(六)11月16日起考生可通过云南省招考频道网站(www.ynzs.cn)、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查询考试成绩,12月下旬征集志愿,12月底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由录取院校发放,有关事宜请与录取院校联系。

五、诚信考试提醒

考生应认真阅读《2023云南省成人高考考场规则(见附件)》,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点和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如不遵守相关规定,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特别强调:

1. “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等涉嫌违法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相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 考试期间,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无论使用与否即视为作弊,将取消本次考试所有成绩,情节严重者停考1—3年。

3.本次考试将全部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全部考场均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监控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请各位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考试。

本次考试设立咨询及举报电话:红河州招生考试办公室0873-3732960;弥勒市招生考试办公室0873-6122374。同时,红河州招生考试办公室在考试期间将在红河州教育体育局设立举报箱,地址:州行政办公中心C区5楼。

特此公告。

附件:考场规则

红河州招生考试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违反考试期间的卫生防疫要求。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身体特殊原因(如医疗器械、怀孕等)的考生须出具医院证明。

考生只能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直尺、透明文具袋等必备考试用品入场,其他任何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试无关用品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摆放处。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电子手环等通讯工具、书籍、资料、包袋、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时工具(如手表)、涂改液、修正液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如有带入考场请立即交出,试卷发放后一经查出将按违规处理。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停考1—3年。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试题内容有关问题。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五、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六、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视为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八、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擅自提前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提前交卷考生须举手示意,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考试结束前不得领取所寄存的手机等物品,不得提前离开考点。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十一、特别提醒,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行为;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如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请主动退离考场,若不主动退离考场的,考试开始一经查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XXslc0qA24UQI_g3GTV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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