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苏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阅读:1094 次 日期:2012-10-22 10: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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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本办法所称的竞争上岗,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产生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第三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四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竞争上岗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

(四)面试;

(五)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六)组织考察;

(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酝酿和准备

第六条提出工作建议。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对适宜竞争上岗的职位,向单位党委(党组)提出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七条制定实施方案。经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时,要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层次、特点、人才分布情况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明确竞争上岗的指导原则、竞争职位、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遴选方式、时间安排和监督办法等。

第八条明确工作机构。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动员部署。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第三章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条公布实施方案。利用文件、会议、公告板、内部局域网等形式在单位(系统)内部公布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报名和资格审查。参与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考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为防止出现职位之间报名不均衡现象,应将报名情况及时公开,允许报名人员在报名截止日期前调整报名职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也可以不定向具体职位组织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通知考试。通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考试。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应告知其未通过原因。

第四章笔试

第十三条笔试命题。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制笔试试题。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知识和专业科目知识,根据职位要求合理确定公共科目知识与专业科目知识权重比例。

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特点命制试题,试题一般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考试题库中提取,也可以组织专家届时另行命制。

第十四条笔试与阅卷评分。笔试一般采用闭卷方式进行。阅卷评分应组成评卷专家组,集中封闭进行。

第十五条综合素质测试。根据需要,可以对应试者进行包括知识结构、心理素质、能力水平和专业知识等内容的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六条通知笔试成绩。及时将笔试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通知应试者本人。如果实行逐轮淘汰,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下一轮人选,在单位(系统)内部公布入围人选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第五章面试

第十七条面试方式。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半结构化面试、演讲答辩、文件筐测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多种方式。如采用多种面试方式,应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中明确权重比例。

第十八条面试命题。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特点命制面试试题。可以采用自主命题、委托命题或自主、委托命题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面试组织。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实施和评分,同一职位的面试应由同一面试小组进行。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面试前应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面试时,每位面试小组成员对应试者打分并署名,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确定面试成绩。

第二十条确定考试阶段综合成绩。根据笔试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方案规定的比例确定应试者的综合成绩,及时将面试成绩、综合成绩通知应试者本人。如果实行逐轮淘汰,按照综合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下一轮人选,在单位(系统)内部公布入围人选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第六章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第二十一条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应由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适当扩大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向参会人员发放民主推荐表和被推荐人员名册、个人情况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组织与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表。根据选拔职位的特点,可以采取一轮推荐或多轮推荐方式。如进行多轮推荐,则应向参会人员公布前轮推荐结果。

第二十三条民主测评。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组织(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二十四条确定综合成绩。根据笔试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面试成绩、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结果确定应试者的综合成绩。如果实行逐轮淘汰,按照综合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下一轮人选,在单位(系统)内部公布入围人选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第七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确定考察人选。按照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六条做好考察准备。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成立考察组。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

第二十七条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工作开展前,在单位(系统)内部公布考察对象名单、考察时间、考察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组织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通过考察,对考察对象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要求作出评价。如条件允许,可将考察情况分项量化计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比较。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形成考察材料。包括单项考察材料和综合分析比较材料。

第八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条研究提出任用建议。考察组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提出人选排名的初步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

第三十一条作出任用决定。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人选,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经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二条进行任前公示。对拟任人选在单位或系统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在7天以上。

第三十三条办理任职手续。公示后,没有发现影响任用的问题和不良反映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结果。其中,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要安排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对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整个竞争上岗工作客观公正。竞争上岗工作每个阶段的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命题专家、面试考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第三十六条加强考试试题的保密工作。试卷的封装、转移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如进行封闭命题,要严格执行封闭纪律,凡事先接触试题的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必须处于封闭状态。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更多信息请查看江苏省公务员选调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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