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昆医大附一院招聘科研助理人员考核通知
来源: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网站 阅读:240 次 日期:2024-08-17 1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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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医大附一院2024年公开招聘科研助理人员考核的通知

根据《昆医大附一院2024年公开招聘科研助理人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我院已完成现场资格复审,结合报名和资格复审情况,现对考核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的岗位

根据公告要求,对通过审核的报名人数超过该岗位数1:10的岗位组织笔试考核,并按笔试考核成绩高低排序后,以招聘岗位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考核人员。具体安排如下:

(一)岗位名称

KY06云南省精神疾病临床医学中心科研助理

KY11云南省急诊创伤性疾病临床医学中心科研助理

KY12云南省急诊创伤性疾病临床医学中心科研助理

(二)参加人员

以上三个岗位通过了8月9日现场资格复审的人员。

(三)笔试考核时间

笔试时间:2024年8月20日(星期二)9:30-10:15;

签到时间:2024年8月20日(星期二)9:00。

(四)考试地点

西昌路295号,昆医大附一院5号楼4楼会议室

(五)携带材料

身份证、碳素笔

(六)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24小时内公布,按笔试考核成绩高低排序后,以招聘岗位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考核人员。

(七)注意事项

1.考生持有效身份证按时签到入场,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2.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碳素笔参加考试,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答题过程中考生务必看清题型介绍。

3.考生须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及相关规定。违纪违规行为,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

4.考试时间到所有考生交卷后,待监考人员清点完毕后,考生方可离场。

(八)面试预安排

面试时间预计定于8月26日下午(星期一),具体安排另通知。

二、采取直接面试考核的岗位

(一)岗位名称

KY01皮肤科皮肤与免疫性疾病临床医学中心科研助理

KY02云南省耳鼻咽喉微生态环境分析国际联合实验室科研助理

KY03云南省昆医大附一院检验科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科研助理

KY04云南省检验医学重点实验室项目科研助理

KY05风湿免疫科云南省皮肤免疫性疾病临床医学中心科研助理

KY07云南省神经心脏系统疾病临床医学中心专项项目科研助理

KY08急诊科吴海鹰云南省争先进位项目科研助理

KY09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消化内科建设项目科研助理

KY10云南省神经心脏系统疾病临床医学中心(脑血管科研团队)科研助理

KY13云南省内分泌代谢疾病临床医学中心科研助理(二)面试预安排

面试时间预计定于8月26日下午(星期一)组织开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人力资源部

2024年8月16日

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www.ydyy.cn/Subject/RCZP_RYZP/Article/f66594fc-efc2-409f-a8f0-1fc30127dff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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