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阅读:86 次 日期:2025-01-16 13: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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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报考2025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的考生,除符合《2025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

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4年1月19日至2007年1月19日(含)期间出生〕;2025年当年毕业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医疗护理、心理矫正等有特殊要求职位及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重大工作中获省辖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年1月19日至2007年1月19日(含)期间出生〕。

二、资格审查(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资格审查(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资格审查(复审)和体能测评均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考生须先参加资格审查(复审),资格审查(复审)合格者进入体能测评环节,资格审查(复审)如不合格将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在体能测评环节,对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经资格审查(复审)合格后,进入体能测评递补,递补仅限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一)资格审查(复审)

资格审查(复审)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组织实施,对考生报考的基本条件、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进行体能测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始终,考生须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因考生基本情况与报考条件不符造成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由考生本人负责。

1、考生应按照职位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准考证,二寸免冠照片2张(与准考证一致)。

2、考生应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考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

3、考生如已就业,在现场资格审查(复审)时,另需提供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符合招录职位关于医师、护士等资格要求的,考生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考生提供以上学历学位及证书等相关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按照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体能测评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公政治〔2024〕60号)执行。具体条件如下:

1.项目内容

体能测评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1000米(男)/800米(女)跑和纵跳摸高。参加测评的考生需测查3个项目,其中任意一项不达标的,即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2.项目标准

(1)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2)女子组

项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备注: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参加体能测评当月。

3.实施规则

(1)10米×4往返跑

 

受测试者采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跑到S2线前(脚不得踩线)用手将竖立的木块推倒后折返,往返跑2次,每次推倒1个木块,第2次返回时冲出S1线。按组别进行测试,每人最多可测2次,1次测评达标,即视为该项目测评合格。

测试时有以下任一情况,不计取成绩:

①出发时抢跑;

②折返时脚踩S1或S2线;

③折返时未推倒木块。

(2)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受测试者统一采用站立式起跑姿势,在起跑线外听到或看到发令信号时开始起跑,跑完相应距离越过终点线后视为完成测试。按组别进行测试,每人最多可测1次。

测试时有以下任一情况,不计取成绩:

①出发时抢跑;

②出发时脚踩线;

③途中跑时超越或踩踏最内侧跑道线。

(3)纵跳摸高

受测试者赤脚或穿袜,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开始测试指令后,受测者屈膝半蹲,双臂后摆,随后双腿蹬地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双臂向前上方快速摆动,举起一侧优势手触摸合格高度的目标物,触摸到相应高度者视为合格。按组别进行测试,每人最多可测3次,1次测试达标,即视为该项目测试合格,3次均未达标者视为不合格。

测试时有以下任一情况,不计取成绩:

①起跳时双腿有移动或有垫步动作;

②手指甲超过指尖0.3厘米;

③戴手套等其他物品;

④穿鞋进行测试。

4. 关于怀孕考生参加体能测评有关规定

若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并出具三甲医院妊娠证明的,暂不进行体能测评,按规定参加后续考录程序。若考生后续考录环节未发现影响录用的问题,暂缓录用。待考生孕期结束后,与下一年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一并进行体能测评,并作出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备案审批等。

三、体检

面试后,考生按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进入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凡不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必须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狱医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二)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四)文身,不合格。

(五)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六)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七)嗅觉迟钝,不合格。

(八)色弱,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不合格。

四、考察(政审)

考察人选除符合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政审有关规定。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三)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四)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七)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八)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十一)曾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十二)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十三)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十四)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十五)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五、公示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等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录用、审批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的问题影响录用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凡经考试录用到省属监狱戒毒系统的公务员,需在基层一线岗位工作达到3年以上(含试用期),方可向系统内其他单位流动。在本系统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即5年内不得调离本系统。

报考咨询电话:0417-7011113

0417-7011116

附件:单位同意报考说明

辽宁省司法厅

2025年1月16日

来源:https://www.lnrsks.com/html/kaoshidongtai/gwy_zhaokaogonggao/5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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