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嘉兴海宁市卫生系统赴兰州公开招聘卫生技术人员简章
来源:海宁市人才网 阅读:1201 次 日期:2012-11-08 1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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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各医疗卫生单位用人需求,现就海宁市卫生系统赴兰州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海宁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50名(详见岗位条件及计划表)。

  二、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招聘岗位所需求的专业、学历要求;

(三)年龄18—35周岁(1976年11月17日至1994年11月17日),硕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18-40周岁(1971年11月17日至1994年11月17日),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18-45周岁(1966年11月17日至1994年11月17日);

(四)户籍不限。

三、报考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时间:2012年11月17日(星期六)9:30~14:00

(二)报名地点: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兰州市皋兰路305号)。

(三)报名方式:应聘者在报名规定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凭学校推荐材料或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各招聘单位设摊位处公开报名,进行资格审核,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一式1份,并提供近期同底一寸照片1张。

四.考试方法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本次招聘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

考试采用面试形式,综合成绩等于面试成绩。面试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时间地点视报名情况另行通知,面试成绩在海宁市人才网公布。

五、体检与考察

报考人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政审与考察。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的、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在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海宁市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七、监督电话:0573-87017315

2012年海宁市卫生系统赴兰州公开招聘卫生技术人员岗位条件及计划

海宁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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