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构筑区域特色人才高地,为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紧缺急需人才是指事业单位紧缺专业需要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类技能人才。
第三条 构建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绿色通道。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可通过考核的方式选调,考核选调由县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进行。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在单位人员编制限额内可不受增人计划和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对急需引进而又满编的单位,可由县编制部门落实专项编制予以解决。辞职重新录用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工龄、保险龄。
第四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实行住房优惠政策。由县政府向房地产开发商按成本价回购部分商品房(包括限价商品房)作为人才公寓,以“先租后售”的形式供应。租赁期间,人才公寓由房管部门参照直管公房管理,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在平阳服务满8年后按购置成本价供其购买。2010年起,由县府办牵头,房管、人事部门提出购置方案,国土资源、财政、国资部门配合,每年在昆阳镇、鳌江镇、水头镇各购置若干套面积为100㎡左右的商品房作为人才公寓,其他乡(镇)视具体情况酌定。人才公寓租售办法由县人事、财政、房管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未享受人才公寓租住的,政府给予异地安置补贴,高层次人才每年10000元,紧缺急需人才每年6000元,在县内累计享受最长期限为8年。
第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实行人才津贴制度。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享受的人才津贴不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津贴标准分为:高层次人才每月500元,紧缺急需人才每月300元,在县内累计享受期限为36个月。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户籍可随调随迁,可根据其本人意愿落实在工作单位社区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或房屋产权所在地,人事关系可由县人才交流机构免费代理。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的配偶原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要求调入平阳的,由县人事部门根据其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随迁子女入学享受本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原在重点学校就读的,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到相应的重点学校就读。随迁子女系大中专毕业生的,享受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对引进国(境)外专家,并取得较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引智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每个项目的执行情况资助项目执行单位5000元至20000元的外国专家来华生活费。
第十条 本县事业单位申报国外智力引进项目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根据引智项目渠道分别给予资助。对自行引智的项目,每项资助20000元;对专家组织的无偿引智项目,每项资助10000元。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列入我县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范围,纳入申报国家、省、市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拔尖人才及科技进步奖等各类奖励的推荐范围,其在平阳县外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参评依据。
第十二条 强化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的继续教育,政府每年安排部分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学习,有科研项目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加快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县政府设立引进人才发展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今后视经济发展及财力状况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重点用于高层次及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使用及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和单位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以“柔性引才”的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除通过选调方式引进外,也可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或开展其他专业服务等形式,引入我县从事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平阳县原有人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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