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天津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来源: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处网 阅读:951 次 日期:2012-12-27 15: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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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计划

2013年我校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以国家下达计划为准(约950人),分为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型两大类别。各专业(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招生人数采取学校宏观控制,根据生源情况相互调剂的原则,并均可招收计划外委托培养研究生。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学术型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3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招生专业请见“天津科技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报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工程硕士”和“艺术硕士”的考生的报考条件与学术型硕士生相同,详见(一)。

要求考生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原则上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一)网上报名:报考2013年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12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预报名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信息有效可修改,10月份不必重复报名。

2.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按目录上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3)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见附1)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不得更改。

5.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具体时间请关注我校校园网,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其他考生到本人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

我校报考点现场报名确认地点请关注校园网通知。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限“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考生本人对网上报名信息要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现场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我校将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将按规定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

五、初试

(一)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限“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参加初试。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3年1月5日至1月6日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四)初试科目

1月5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月5日下午外国语

1月6日上午业务课一

1月6日下午业务课二

(五)考试大纲及命题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

六、复试

复试前我校将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我校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复试办法等相关信息请关注我校校园网通知。

七、体检

由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其他

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十、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222

联系人:刘忠 刘少华 咨询电话:(022)—60602018、60273302、60600124(Fax)

网址:http://yjs.tust.edu.cn

附1:

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所在省区市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吉林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北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
甘孜藏族自治州 四川省
凉山彝族自治州 四川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四川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贵州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贵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贵州省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云南省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云南省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云南省
大理白族自治州 云南省
迪庆藏族自治州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甘南藏族自治州 甘肃省
临夏回族自治州 甘肃省
玉树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黄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果洛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黎哈萨克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县(自治旗)
孟村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
大厂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
青龙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丰宁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河北省
宽城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鄂伦春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鄂温克族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莫力达瓦达斡尔祖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省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省
新宾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岫岩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清原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本溪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桓仁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宽甸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吉林省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吉林省
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黑龙江省
景宁畲族自治县 浙江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湖北省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湖北省
通道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江华瑶族自治县 湖南省
城步苗族自治县 湖南省
新晃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芷江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麻阳苗族自治县 湖南省
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乳源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龙胜各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
昌江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白沙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陵水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木里藏族自治县 四川省
峨边彝族自治县 四川省
马边彝族自治县 四川省
北川羌族自治县 四川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松桃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三都水族自治县 贵州省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贵州省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贵州省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峨山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云南省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宁蒗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云南省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云南省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云南省
屏边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河口瑶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沧源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西盟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南涧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沅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云南省
漾濞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景东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云南省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云南省
天祝藏族自治县 甘肃省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甘肃省
东乡族自治县 甘肃省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甘肃省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甘肃省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甘肃省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甘肃省
门源回族自治县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化隆回族自治县 青海省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青海省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青海省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焉耆回族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和布克塞尔蒙古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注:如有变化,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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