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全省检察系统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根据中央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实际,以造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掌握国家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应用型检察官为目标,经云南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云南省检察系统拟在全省参加2009年高考的8个民族自治州所辖县、非民族自治州的20个民族自治县和除此之外的贫困县的人口较少民族、特有民族、特困民族考生中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计划、定向单位、培养院校及培养专业
2009年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招生计划数为60人,具体的定向单位和民族分配按本简章附表分配的名额执行。
定向单位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及边疆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
培养院校为云南大学和云南民族大学。
培养专业为法学本科专业。
二、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报名
参加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招生考试的考生,除参加高考报名外,还需进行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和面试。
1、报名时间:2009年5月23日至5月24日,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考生在高考报名所在县(区、市)招考办指定地点进行报名,报名时由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区、市)检察院和招考办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3、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已经取得云南省2009年普通高校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
(3)通晓并熟练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
(4)本人户口所在县(区、市)有本人所属民族招录计划(限制本县民族者除外);
(5)年龄为22周岁以下(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报名程序:
符合报名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所在学校介绍信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介绍信,经审查合格后,填写报名表。报名表由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后,一联交县(市、区)招考办存档,另一联由考生本人保存。
三、考试
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招生考试分为口语测试+面试和文化考试两个阶段。
(一)口语测试+面试
口语测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分民族集中一次进行。考生不论何原因未参加口语测试,均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面试与口语测试同时进行。
1、测试地点:云南民族大学莲华校区(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
2、测试日程:
(1)报到时间
2009年6月15日:普米族、独龙族、布朗族、阿昌族、白族、哈尼族、佤族、傣族、傈僳族等考生报到。
2009年6月16日:纳西族、景颇族、拉祜族、彝族、藏族、壮族、苗族、瑶族、回族等考生报到。
(2)测试时间
2009年6月16日:普米族、独龙族、布朗族、阿昌族、白族、哈尼族、佤族、傣族、傈僳族等考生测试。
2009年6月17日:纳西族、景颇族、拉祜族、彝族、藏族、壮族、苗族、瑶族、回族等考生测试。
3、考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于报到日8:30?17:30到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领取准考证、查看测试分组名单及时间安排表,根据口语分组时间按时参加测试。
4、测试项目:
口语测试项目为词汇、句子、表达。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命题。
5、计分方法:
口语测试总分为100分,其中词汇30分,句子30分,表达40分。测试分组进行,每组由三名教师评分,其中主考教师一人。考生成绩按三名评分教师平均分计算。
(二)文化考试
报考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招生考试的考生须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史类或理工类的文化考试。
四、填报志愿
参加少数民族口语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招生考试的相关志愿。填报志愿时,2009年考生必须按《云南招生》公布的录取代码,将志愿填涂在“志愿卡”提前批的相应的志愿栏内。
五、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省检察院与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招生参加“提前录取”批次录取。省检察院和招生院校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高考成绩、口语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六、关于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云南大学、云南民族大学报到时,与云南大学、云南民族大学、省检察院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身份管理,应遵守学校各项规定。
定向班学生在校期间减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检察院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公务员录用单列考试并实行淘汰制。考试合格者,云南大学、云南民族大学应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且 合格人员,因自身原因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视为违约,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由送培单位向违约人员收回其享受的相关费用(包括学生生均经费、学费和生活补助经费,但不含个人承担的部分),并同时收取以上费用总和的50%作为违约金。违约人员视为不诚信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公务员招考。
毕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 不合格的人员,自行择业,并且由送培单位收回其享受的相关费用(包括学生生均经费、学费和生活补助经费,不含个人承担的部分)。
七、经费
(一)口语测试经费
参加少数民族语言口语测试考生的口语测试费按相关规定办理。按有关规定,口语考试费纳入承办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管理,并专款专用。考试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向省招考委上报费用报告。
(二)学生学费
按照省发改委核定的法学专业学生收费标准,由省级财政负担70%、生源送培地同级财政负担20%、学生个人负担10%。
(三)学生生活补助经费
参照《财政部关于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生活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8]459号)规定,本科生按每生每月600元(假期减半)的标准发放。
八、关于定向工作的组织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定向招录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定向招录工作万无一失。定向招录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次定向招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院校应根据领导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