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红河州 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红河人才网 阅读:2879 次 日期:2013-03-28 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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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一、年龄问题

年龄的界定以报名日期4月12日为截止日期,凡是各个年龄层次在4月12前出生的为超龄,4月12日之后的则符合条件。比如30岁及以下,应该是1983年4月12日以后出生的(含4月12日)。

二、专业审核问题

专业审核严格按照简章及《红河州事业单位考试专业(学科)试行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为参考依据,考生的专业必须是符合岗位的专业及指导目录中学科或大类专业。即:一是岗位专业要求如果是精确到具体单一专业的,则你的毕业证上专业必须与其一致,如岗位中专业要求“旅游管理”的,则毕业证上的专业必须是“旅游管理”。否则,不予审核通过!

二是岗位专业要求如果要求是“类”的,按照《红河州事业单位考试专业(学科)试行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属于该类专业的则全部符合。如要求是“学科”的,也是同样道理。

三、学历问题

国家承认学历。岗位要求国家承认学历的,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交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毕业证、学历、学位等证件的原件,专业素质考试通过后,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岗位要求“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的,不包含自学考试、函授、成教、电大、网络教育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各类学历。资格复审时,考生除提交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毕业证、学历、学位等证件的原件外,提交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原件来认定是否是“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不能认定的则取消录用资格。

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或2013年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岗位要求“应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需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或2013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的,资格复审时,考生除提交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毕业证、学历、学位等证件的原件外,还必须提交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原件和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来认定是否是“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或2013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两证不齐的取消录用资格。

岗位要求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只能是2013年应届毕业生报考。岗位只要求应届毕业生的,根据目前我州毕业生择业期的规定,凡持有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原件,尚未就业的毕业生都视为应届毕业生。

四、各类执业资格证书

岗位中要求有各种执业资格证的,对照岗位要求初级或高级教师资格证,只要达到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均可报名,岗位未明确资格证等级的只要具备任何一个等级都可报名。岗位要求普通话证书的,未明确具体要求的只区分一级二级三级证书;岗位明确如二级乙等及以上(含二级乙等)的按岗位条件进行报名。岗位要求计算机等级证的,未明确具体要求的只区分级别;岗位明确具体要求如: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的,按岗位条件进行报名。

设置了各类执业资格证要求的岗位(如: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等),考生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不符但持有与岗位匹配执业资格证的原则上可视为符合岗位条件。

公布的岗位信息中明确设置了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要求的,若考生具有岗位要求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免综合素质考试。但岗位未明确设置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要求的,或者只是有各种执业资格的可放宽年龄或学历的,考生虽然具有相关资格证,仍然须参加综合素质考试。

五、户口、生源问题

本地生源外地户口,指红河州生源在州外院校毕业后户口一直未转回红河州,这类生源只要其父母的户口仍然在红河州,其本人仍持由学校迁往红河州的户口迁移证则视为红河州户口。可以选择报考户口限红河州户口或不限户口的岗位。

外地生源本地户口,指州外的生源在红河州内的大中专院校读书期间户口迁入红河州或毕业后户口虽未迁出,此类生源不视为红河州户口。只能选择报考户口不限的岗位。

涉及其它户口界定不清的,请以户口簿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是外地迁入红河州的户口的,则必须是在红河州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迁入才认可是红河州户口。

六、特岗教师、乡镇代课教师、大学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报考问题

特岗教师、乡镇代课教师经所在单位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大学生到村任职经服务单位及组织部门同意,“三支一扶”的经服务单位及人事部门同意,符合岗位条件的均可以报名。

七、各类资格证明要求

岗位要求各类“资格证书”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各类资格证书的原件;如资格证书在办理过程中的请出具相关的证明。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正在办理中的,由资格考试部门出具具备相应资格证明,但以上情况在录用时,均需要提供资格证原件,提供不了的取消录用资格。

八、特岗教师、大学生到村任职、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

特岗教师、大学生到村任职、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如不能提供证明的,其与服务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发生的合同或协议纠纷,由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影响后续录用的由考生自己负责。

九、为保证考生信息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事业单位招聘主管部门名义向考生发送虚假或诈骗信息,特此提醒:

1、涉及全体考生应该知晓的通知,通常情况下只在官方网站发布,各级机关一般不会使用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考生。如遇确须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提醒考生的情形,官方网站也将有相应的通知。

2、报名过程中,只有州级、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能会因为核实报名信息而给个别的考生拨打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其余单位或个人都不可能拨打考生的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

3、资格复审、体检及考核(政审)阶段,用人单位可能会拨打电话联系考生告知一些注意事项,接到此类电话或电子邮件后可以按官方公布的联系方式联系用人单位予以核实。

特别提醒,除以上通知外,各级机关不会向考生发送有关教材、培训、补交费用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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