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档案和用工信息数据库,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开展2012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与对象
全市范围内2012年底前登记注册或有用工行为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称为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书面审查登记。
二、审查的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
2.职工花名册(应包括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必备栏目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录用时间、合同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
3.2012年度新招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录用备案登记名册(复印件);
4.2012年12月的职工工资表(人数较多单位可提供劳动工资税务报表);
5.最近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地税完税证)复印件;
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领取资料和开展自查。从2013年4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可到所属的镇(乡)、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领取《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也可登陆兰溪人才网(网址:http://www.lxrcsc.com/)下载。对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认真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及时报送核查。
(二)审查。对单位报送的书面资料,劳动监察大队结合日常检查和群众举报投诉专查等情况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企业单位的书面审查结果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将开具书面审查整改意见书。
(三)复核与公示。已通过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信用定级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劳动监察大队也将对部分用人单位进行实地监察复核。书面审查结果将统一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在信用浙江网和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并在市人才劳动力市场公布。
五、审查分工:
1、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对省部属、市属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审查定级,并将所审查单位数据输入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地址:市府前路234号(社保大楼)1楼,咨询电话:0579-88883707。
2、各镇(乡) 、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所负责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查定级,统一将数据输入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
六、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对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要求及时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审核。各劳动保障所要按要求督促所属有关单位主动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切实完成目标任务数。
2.本次集中审查时间至2013年6月30日止。对拒不接受书面审查、逾期未报送材料或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办理年度书面审查的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将不再为其出具各项荣誉、资质评审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的认可意见。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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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来源于兰溪人才网网,最近更新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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