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来源:山东财经大学网 阅读:1859 次 日期:2013-05-11 09: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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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财经大学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山东财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 学校国标代码:10456

第五条 办学地点:

舜耕校区:济南市舜耕路40号 邮编:250002

燕山校区: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 邮编:250014

圣井校区:济南市经十东路18602号 邮编:250220

明水校区:济南市经十东路东首大学路1686号 邮编:25020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研究生为主。

第七条 办学类型:教育部、财政部和山东省政府共建的省属公办重点财经类大学。

第八条 基本情况

学校2011年由山东经济学院和山东财政学院合并组建,是财政部、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中国财政发展2011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2011协同创新理事单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单位,也是山东省唯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财经类院校。

第九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共有4个校区,占地4818亩,校舍建筑总面积108.29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33000余人,其中,本科生31000余人,研究生1700余人。现有专任教师1900余人,教授、副教授900余人。教师中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6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4人,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1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3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人,省部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3人,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19人,山东省高等学校首席专家3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3人,博士生导师9人。

学校拥有完善的现代化教学基础设施和实验设备。现有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山东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3个山东省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亿元。图书馆藏书350余万册,电子图书260余万册。建有现代化演播中心、CATV教学系统和千兆以太校园网络系统。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公寓和食堂等教学科研生活设施齐全。

第十条 学科专业

学校现有21个学院,62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7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17个。拥有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15个博士学位授权点,拥有1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6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等11个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现有16个山东省重点学科,其中,财政学、金融学、企业管理、会计学、国际贸易学和管理科学与工程为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拥有财政学、金融学、企业管理和会计学4个“泰山学者”岗位。已形成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文、法、理、工、教育和艺术等八个学科门类相结合的学科结构。

第十一条 办学成就

学校在2006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取得优秀成绩。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成果奖38项,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885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等国家级项目191项;获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励112项。学生在全国及全省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和学术论文竞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各类比赛中屡获嘉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办、纪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唯一的普通高考招生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山东财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2013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7700人,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山东财经大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专题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当第一学校志愿录取不满时,按各省招生政策的规定,在本科线上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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