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丽水市2013年联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联合公选)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纪律通告如下:
一、参与联合公选的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和《中共丽水市委关于开展市和县(市、区)联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遵守“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纪律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更改程序,不准内定人选,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夸大、隐瞒或歪曲事实。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参加联合公选的报考人员,要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采取拉关系、走后门、托人情、写条子、打电话、发短信等非组织活动,影响和干扰联合公选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记录在案;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其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参与联合公选的评委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评委职责,坚持公道正派,严格评分标准,禁止打关系分、人情分。对违反纪律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评委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四、参与联合公选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考察、党委讨论等内容。如遇考试对象、考察对象有亲属等关系需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准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准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对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参与联合公选的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切实加强对联合公选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带头遵守联合公选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共丽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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