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来源:鲁东大学网 阅读:722 次 日期:2013-05-25 15: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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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我校2013年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13年博士生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工作

1、学校成立2013年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审定我校博士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招生学院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监督、检查全校博士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招生学院成立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全面负责组织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复试、拟录取工作。复试小组成员由相关导师、政审人员及秘书组成,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含政审人员),有亲属报考本单位博士生的人员应自觉回避。复试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博士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制定本专业的具体复试实施细则、组织面试工作、上报复试结果等。

二、复试、录取工作原则

1、我校博士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复试的选拔作用,择优录取。

2、严格把好博士生招生质量关,坚持选拔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具备创新能力及潜力、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人才。

3、考生初试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复试分数线方能参加复试。

4、学校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初试整体情况及复试差额比例确定复试分数线,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须网上公布公示。

5、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复试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4:1。

三、复试内容

1、复试采取专家组面试的方式进行。复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专业面试。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情况、工作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精神、科研道德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基本素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果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

3、专业面试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重点考核考生硕士阶段科研工作情况和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对知识灵活运用的程度,了解考生从事科研工作的潜力和创造性。考察考生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表达能力、研究兴趣、英语应用水平等。

专业面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线。

4、复试考生须提前准备自我介绍的PPT,时间须控制在5分钟以内。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学习及工作经历);二是科研工作情况(包括科研工作经历及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三是读博士期间的学习、科研规划。

四、录取办法

1、招生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提出建议录取名单,并报学校审核。如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以专业面试成绩高者居前。

总成绩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总成绩(满分200分)=初试总分(满分300分)÷3+专业面试成绩(满分100分)

2、体检、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取,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拟录取为定向(委培)的考生,须在录取前规定时间内签署定向(委培)协议书,并交至学校研究生处,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4、招生学院提出建议录取名单并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研究生处在网上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

五、监督复议

1、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负责。

2、学校纪委(监察处)会同研究处成立博士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督查组,全程监督检查我校博士生招生工作。

3、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将及时在网上发布通知,向考生公布博士生招生的政策、复试线、复试办法及拟录取名单等。

4、复试工作期间,学校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处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申诉的时间为复试工作结束后7天以内,逾期一般不再受理。投诉人、申诉人必须提交署本人姓名的书面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学校纪委(监察处)和研究生处对投诉人或申诉人姓名保密。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纪委(监察处):电话0535-6672424;电子邮箱jwb@ldu.edu.cn

研究生处:电话0535-6681458;电子邮箱yzb@ldu.edu.cn

六、时间安排

1、5月26日(周日)下午2:00,学校公布复试分数线,并电话通知上线考生复试。

2、5月26日(周日)下午2:30,复试考生到学院专业面试和政审。

3、5月29日(周三)下午网上公示拟录取名单。

4、6月上旬,上报录取数据,接受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检查。

5、6月下旬,发放录取通知书。

鲁东大学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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