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2013年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阅读:859 次 日期:2013-06-05 17: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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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有关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地勘水文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复函》(川人社函〔2013〕141号)的规定,我厅直属事业单位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拟面向社会考核招聘2名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现将公开考核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下同]和四川环保网[www.schj.gov.cn,下同]上发布。

一、公开考核招聘岗位、专业及名额

拟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空缺数内和公开考核招聘人员计划内,公开考核招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2名。招聘岗位为放射性监测,专业及招聘名额要求为: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的核工程与核技术专业1名、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的核技术及应用专业1名。(具体详见《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2013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见附件1)。

二、招聘范围、条件及待遇

面向全国公开考核招聘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不受相关岗位要求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限制),并完全符合《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2013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含表注,见附件1)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其中,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报名时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2013年8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考核招聘人员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7)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招聘程序

(一)个人报名

报名时间:2013年6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营通街57号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408室。咨询电话:028-87731915

(二)资格初审

由用人单位派员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在报名时现场组织审核。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均取消其报考(聘用)资格,且责任自负。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信息表》2份(见附件3,粘贴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后附个人自荐书、科研论文(或发表的文章)、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材料。

2.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1张。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13届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位、学历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学位证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为准);在职人员报考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三)考核

采用面试方式进行考核。

经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考生由用人单位发给《面试通知书》。

考核时间、地点等详见《面试通知书》。

(四)体检

对于考核合格者并确定为拟聘人员的,由用人单位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临时通知。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组到合格人选所在原工作单位(学校)进行考察,对其政治素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对报考者相关人事档案等材料得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

(六)公示

对考察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经环境保护厅审核后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和四川环保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公告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通知报送以下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1、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通过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后,在职人员再按招聘单位要求提供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有学位要求的,下同)]。

2、毕业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普通大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未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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