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来源: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招生网 阅读:1216 次 日期:2013-06-14 14: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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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创建于2001年,是由江西中医药大学申办,江中制药集团参与合作,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国标代码13437,是江西省13所独立学院中唯一一所医药类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院座落在英雄城南昌市,有抚生和湾里两个校区,占地面积589.68亩。湾里新校区占地面积453.75亩,各项建设规划工作有序进行;抚生校区占地面积135.93亩,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良,建有功能齐全、设备先进的现代化教学实验大楼,具备了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等配套完整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 学院始终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贯穿于办学的全过程,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永恒的发展主题,实施了“特色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兴校”战略,确定了“把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中医药独立学院”的发展目标。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等日常招生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等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纪检监察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本科统招计划。我院招生计划、专业计划、来源计划经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学院参考各省市近三年的生源及就业情况安排招生专业计划,2013年面向全国29个省市招收医药类及其他专业本科生1670名,具体分省分专业招录人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计划调整根据生源情况,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第十条 学院在江西省录取批次为本科第三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学院按各省市级招生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调阅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原则上以计划数的105%左右调档(或根据生源情况与各省(市)级招办商定具体调档比例),通过各省级高招办远程网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的学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先报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档及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院则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文理兼收;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历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无区别对待。

第十六条 学院所有专业要求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报考英语(培养医药贸易人才)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笔试成绩不低于总分的60%,不需口语测试;

第十七条 护理学专业与南昌陆军学院联合办学,全体护理专业录取新生第一学年在南昌陆军学院学习生活,第二学年返回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护理学专业建议女生身高1.58米以下,男生身高1.68米以下者慎报。

第十八条 江西籍通过省标代码8314录取的保险专业新生,第一学年在南昌陆军学院学习生活,第二学年返回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非江西省籍录取保险专业和江西省籍通过省标代码8311录取的保险专业新生,大学期间均在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学习与生活。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学院对患有色弱、色盲,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不予录取我院医药类相关专业;丙氨酸转氨酶(简称ALT或GPT)≥79赖氏单位的考生,需按学院要求进行复查;传染性疾病者慎报。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书本费等费用,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将于新生报到前在新生入学须知和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三条 我院目前已实行的资助体系有:

1、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自2007年开始,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自2007年开始,为激励大学生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3)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其中:一等奖20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单项奖200元/年。

每年我院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比例达23.6%,每年我院参评以上奖项的学生达25%。

2、生源地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相关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为了更好地推进助学贷款工作,我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协助学生完成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流程。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可向生源地或就学地商业银行最高申请到6000元/人(年)助学贷款,目前已在江西、河南、江苏、广东、吉林、湖北、陕西、甘肃、山西、湖南、重庆、山东、贵州、内蒙、广西、云南、安徽、青海、海南、宁夏、河北、四川、西藏、新疆、辽宁25个省市实施。凡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贷款的学生,请在入学前按相关要求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好相关手续入校报到,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出的资助政策读本或咨询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管理中心。

3、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其中:一等4000元/学年,二等3000元/学年,三等2000元/学年。

(2)勤工助学金:学院拨专款设立勤工助学金。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月发放100—300元不等的勤工助学金。同时,还与毕业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共同建立了校外和假期学生勤工助学渠道,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困难。

(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对家庭困难学生定时发放临时伙食补贴,并建立贫困学生救助制度,制定“爱心助学”工程计划,开展了一系列“捐资助学”等活动。

4、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入学,我院建立了新生报到“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但家庭经济困难,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所开贫困证明的新生,在入学报到环节安排专人接待,可优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奖、贷、助”等不同措施,共同做好学费缴纳工作。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到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学生入学后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经学院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等多方面符合学院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学院将颁发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生路666号招生就业办 邮编:330025

招办电话:0791-86588664  0791-86598925

传 真:0791-86588664 0791-86588549 0791-86598925

招生政策咨询: 孙老师13576086259 潘老师13767043836

短信咨询:潘老师13767043836

电子邮箱:jzkyzs01@163.com

官方微博:http://weibo.com/jzkyzs (新浪)http://t.qq.com/jzkyzs(腾讯)

学校网址:www.jxtcmstc.com(中文域名: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若与国家和各省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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