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2013年常山县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计划的批复》(常政办法[2013]33)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常山县2013年医学定向培养招生(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录与招聘并轨
(一)招生(招聘)计划
2013年我县委托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培养本科层次(学制5年)临床医学专业医生5名(农村社区)),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培养专科层次(学制3年)临床医学专业医生5名(农村社区),共10名。
(二)招生(招聘)对象
2013年报考普通高校、立志为常山县卫生事业服务的本县户籍考生。报考定向委培本科的须达到第二批理科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报考定向培养专科的须达到第三批理科录取分数线及以上。
(三)招生(招聘)与录取
2013年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专科定向培养政策按2012年规定执行,实行 “招录与招聘并轨”,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具体招录程序如下:
1. 填报志愿
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填报志愿。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相关志愿设置与填报请参阅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2013年高考志愿设置与填报安排》)。
2. 划取上线考生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常山县卫生局。
3. 组织体检
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按事业单位招聘要求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按1:1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范围公示3天。
4. 签订协议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卫生局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5. 学校录取
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之前,将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6. 备案
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招生院校将定向委培生名单抄送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7. 费用补助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按本科生每人共4.6万元、专科生每人共2.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中明确。
二、 招录与招聘不并轨
(一)招生(招聘)计划
2013年我县委托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培养本科层次口腔医学专业2名,浙江中医药大学培养本科层次预防医学专业2名,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本科层次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2名,湖州师范学院本科层次护理专业5名,合计11名。
(二)招生(招聘)对象
2013年报考普通高校、立志为常山县卫生事业服务的本县户籍考生。报考定向委培本科的须达到第二批理科录取分数线及以上。
(三)招生(招聘)与录取
以上专业实行 “招录与招聘不并轨”的政策。具体招录程序如下:
1. 填报志愿
符合条件的考生按201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有关规定填报志愿。
2. 划取上线考生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常山县卫生局。
3. 签订协议
由县卫生局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4. 学校录取
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之前,将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5. 备案
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招生院校将定向委培生名单抄送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就业与待遇
1. 2013年招录与招聘并轨的定向委培生按期毕业后,按协议规定回常山县相关医疗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县卫生局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确定,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无法按期毕业的,必须承担定向培养协议中规定的相应的责任。
2、2013年招录与招聘不并轨的定向委培生按期毕业后,毕业当年在本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优先考虑。
四、预报名与注意事项
1、预报名时间:本科从即日起至7月15日止,专科从即日起至7月31日止。
2、注意事项:凡有意者必须统一到县卫生局预报名,未录取者不影响当年考生正常的招生与录取。
医学定向培养医生相关事宜咨询:常山县卫生局医政科、组织人事科。联系电话:5033173、5011885,联系人:姚先生、刘女士。
本公告由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山县卫生局共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常 山 县 卫 生 局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常 山 县 教 育 局 常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常 山 县 财 政 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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