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要求,经研究,我县2013年继续开展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现将公开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13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安吉县户籍,立志为我县医疗卫生事业服务,并与定向培养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考生。
二、招生(招聘)计划与承办学院
2013年全县计划定向培养本科层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护理学五个专业共56名; 专科层次临床医学、护理2个专业,共42名。
其中面向我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向培养的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及预防医学专业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指毕业后纳入事业编制);面向我县县级医疗机构定向培养的护理学专业不实行 “招录与招聘并轨”(即不纳入事业编制,毕业后需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各专业定向培养招生计划数与各承办院校见附件。
三、招录与招聘
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一)“招录与招聘并轨”定向培养工作程序:
1.考生填报志愿。符合条件考生按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向各招生院校提供名单。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我县卫生局。
2.体检。县卫生局根据各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采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3.公示。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安吉县卫生局网站上公示3天。
4.签订就业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县卫生局按招生计划数,组织招录单位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各专业拟录取人员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原则(总分相同排序按高考有关科目规定执行)依次选择定向培养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其中面向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向培养的考生,毕业后实际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根据当时劳动用工情况决定,如毕业时劳动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由县卫生局统一协调。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须出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县卫生局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由各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二)不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定向培养工作程序:
符合条件考生按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由各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拟定考生录取专业,并将名单分发至我县卫生局。
县卫生局组织招录单位根据名单按招生计划数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各专业拟录取人员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原则(总分相同排序按高考有关科目规定执行)依次选择定向培养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须出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县卫生局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由各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四、学习费用
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科类大学生进村计划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0〕70号)等文件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面向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定向培养生,按协议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满5年(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凭在校期间的学费收据给予报销学费(专科合计最高2.6万元/人,本科合计最高4.6万元/5年/人)。面向县级医院护理专业定向培养的学费自理。
五、就业与待遇
(一)2013年入学的“招录与招聘并轨”定向培养基层人才按期毕业后,体检考察合格,回协议所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并按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办法聘用。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二)2013年入学的不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定向培养基层人才按期毕业后,回协议所在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劳动合同。
(三)2013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不按协议回我县定向培养单位工作的,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六、其它事项
本次招生招聘工作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监督。
考生可登录安吉人才网(www.ajrsrc.com)及安吉县卫生局网站(www.ajws.gov.cn)查询有关公告。
咨询电话:0572-5310430(县卫生局)、0572-512346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吉县卫生局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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