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精神,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卫生人才资源双下沉”工作要求,加大我市基层人才配备力度,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招聘职位(专业) | 招聘单位 | 学历 | 人数 | 备注 |
临床医学 |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大学 | 9 | |
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 本科 | |||
预防医学 |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大学 | 3 | |
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 本科 | |||
中医学 |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大学 | 5 | |
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 本科 | |||
临床医学 |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大学 | 38 | |
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 专科 | |||
合 计 | 55 |
二、招生院校
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三、招录与招聘
1.根据浙卫发〔2013〕143号文件精神,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专科、中医学、预防医学定向培养原则上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
2.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嵊州市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名单分发至嵊州市卫生局。
3.体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考生名单,组织考生体检。
4.公示: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市范围公示3天。
5.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四、工作单位落实
定向培养生毕业后,经专业知识测试,按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自主选择招聘单位,并由招聘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五、就业与待遇
1.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社区服务机构工作。
2.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
3.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后,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4.定向培养生毕业后3年内仍未取得执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已享受的补助经费。
5.经招生学校正式录取、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满5年及以上的(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根据浙卫发〔2011〕46号、浙卫发[2013]143号文件精神,享受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6.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不回本市农村社区工作的,除不得享受定向培养生相关待遇外,5年内不得报考本市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
嵊州市卫生局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0日
抄送:绍兴市卫生局。
嵊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6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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