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基层卫生人才配备力度,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浙江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定向招生(招聘)培养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的农村社区医生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立志为临安市农村卫生事业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2013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具有临安市户籍的理科学生。
二、招生(招聘)程序
1、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三批提前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于第三批提前时间段,按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通过网上填报志愿。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临安市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临安市卫生局。
3、临安市卫生局、临安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按事业单位招聘要求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全市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临安市卫生局商临安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4、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投档工作开始前,将临安市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临安市卫生局、临安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承办院校及学习费用
1、承办院校: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由市财政按标准承担,具体依据按签订协议执行。
四、就业和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按事业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体检、考核合格的,按定向就业协议到临安市农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临安市卫生局商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统一分配,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确定为事业编制身份。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质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在服务期限内享受农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类人员待遇,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定向培养生不回我市农村社区工作的,必须返还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临安市卫生局、临安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1—63723427
临安市卫生局 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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