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卫生人才资源双下沉”工作要求,科学规划优质人力资源下沉基层,加大基层卫生人才配备力度,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经研究,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定向培养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对象
参加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理科考生,具有景宁畲族自治县户籍,立志为农村社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并同意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二、招生名额
2013年全县定向培养各专业卫生人才共17名,其中本科层次专业卫生人才7名,大专层次专业卫生人才10名(其中畲族2名,护理专业要求女性报考),详见附件。
三、招生院校
各专业承办院校详情见附件。
四、招生方式与录取条件
1.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2. 招生实行按户籍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符合条件考生按201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其中本科第二批提前录取填报志愿时间为2013年7月17日,专科第三批提前录取填报志愿时间为2013年8月3日。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 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
3.招生院校将录取名单分发至县卫生局。
4.县卫生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生体检。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调整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9号)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考生自理。对体检合格考生,依次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志愿优先,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全县范围公示3天。
5.公示无异议的,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考生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须出示本人高考分数卡、身份证、户口簿、高校招生体检反馈单等证件资料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各1份。由县卫生局将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汇总后报招生院校。
6.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发送录取通知单。
五、学习费用
经学校录取并签订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本科、预防医学本科等专业的定向培养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有关规定由政府承担。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护理专业专科层次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就业与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按定向就业协议到我县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县卫生局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
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期不少于五年。
七、咨询与解释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考生可到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对于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负责解释。
县卫生局咨询电话:509243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082957
景宁畲族自治县卫生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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