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961 次 日期:2013-07-03 16: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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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市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因工作需要,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调工作人员2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单位性质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

二、选调职位和名额

 三、选调对象和条件

选调人员除具备岗位(专业)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检察事业。

2、丽水市范围内公益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且达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7月8日后出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7月8日后出生)。

4、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不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和纪检部门立案审查期间。

5、身体健康。

四、选调程序及方法

选调工作在丽水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选调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7月8日-7月10日。

2、报名地点: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北苑路188号检察院大楼704室)。

3、报名办法:报名者下载并填写好《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需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分别加盖公章),持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人事部门的录用批复(复印件需所在单位核对并盖章)、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等材料到报名点报名。在岗在编教师、卫技人员报考还需征得当地教育局、卫生局书面同意。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并接受资格审核。

4、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经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数不足1:3的,视情核减或取消选调职数。

(二)笔试与面试

1、笔试。笔试以书面闭卷形式进行,重点测试报考者综合知识水平、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报考人员需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2、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能力素质、个性特征和职位适应性等。根据各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三)体检

体检入围人员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取消资格。

(四)考察

体检合格的,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根据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组成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就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和日常表现。考察不合格的,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经体检合格后列入考察。

(五)讨论决定与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等情况,研究确定拟选调对象,在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选调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选调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调资格;选调对象在接到选调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者,取消选调资格。因取消选调资格等原因出现的空缺,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经聘用,在本院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本公告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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