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金华兰溪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工作的通知
来源:兰溪人才网 阅读:1122 次 日期:2013-07-05 11: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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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卫生人才资源双下沉”工作要求,科学规划优质人力资源下沉基层,加大基层卫生人才配备力度,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经研究,我市2013年继续开展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现将兰溪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13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兰溪市范围内户籍,立志为我市农村社区卫生事业(指市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包含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并签定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

二、招生院校

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湖州师范学院定向招收本科有关专业,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招收专科有关专业。

三、招生(招聘)计划

2013年我市定向培养招生计划:

1.本科层次: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临床医学专业11名,浙江中医药大学预防医学专业5名,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中医学专业1名,湖州师范学院护理学5名。

2.专科层次: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临床医学18名、护理学21名。

四、招生(招聘)与录取

1.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实行招生与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批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2.实行按兰溪市户籍为单位定向招生(招聘)的办法。符合条件的考生,按201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本科7月17日网上填报志愿,大专8月3日网上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招聘)计划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

3.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兰溪市卫生局。

4.兰溪市卫生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会同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项目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招聘)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兰溪市人才网公示3天。

5.经公示无异议的,兰溪市卫生局按招生(招聘)计划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合格考生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须出示高考分数卡、身份证、户口簿、体检反馈单等证件资料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1份。由兰溪市卫生局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汇总后报各招生院校,由各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五、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定向培养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本科按4.6万元/5年/人标准给予补助,由委托培养用人地政府承担;大专按每人2.6万元/3年/人标准补助。定向培养生取得毕业证书时获补助总额的40%,毕业到岗后一次性补助余下的60%。定向培养生享受与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六、就业与待遇

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根据各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需求情况,由兰溪市卫生局商兰溪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统一安排到各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临床、预防、中医等医学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38号)规定,需参加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并考核合格。经培训未合格的作解聘处理。

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83号)规定,需参加2年的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并考核合格。经培训未合格的作解聘处理。

护理学专业本科、专科定向培养生毕业后需在1年内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通过社区护士培训。未取得执业护士资格或社区护士培训未合格的作解聘处理。

不服从分配、不按协议规定回到兰溪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未满5年服务期限的定向培养生,应当返还所有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对统一安排到各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定向培养生,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首次聘用合同,首次合同聘用期限为医学专业本科三年、专科两年、护理学专业一年。聘用期间需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及培训合格证书后,再签订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期限(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年。

本公告由兰溪市卫生局和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8887526(卫生局人事科)、88891752(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管理科)。

附:2013年兰溪市基层卫生机构定向培养招生(招聘)计划表

兰溪市卫生局 兰溪市发改局 兰溪市教育局

兰溪市人力社保局 兰溪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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