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岗位合同工1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驾驶员1名。
二、报名时间、地点
地点: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67号)407办公室;
时间: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7日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工作勤奋,热爱驾驶工作,品行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
2、具有海宁市常住户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3、具有高中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
4、35周岁以下的,持有B及以上机动车辆驾驶证,3年以上实际驾龄,未发生过主要责任及以上的交通事故(7年以上实际驾龄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招聘录用办法
1.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驾驶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报名者须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并填写《海宁市编制外岗位合同工招聘报名表》。
2.考试。考试根据报名情况决定,如报名人数超过10人的,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笔试总分100分,内容为驾驶知识理论考试。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内容为:驾驶汽车,面试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后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成绩高者排位在前)。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体检、考察期间出现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如报名人数不足10人的,采用直接面试的办法进行,面试成绩为综合成绩。
3.拟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
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编制外岗位合同工招聘报名表
联系电话:0573-87230752,联系人:朱检察官
监督电话:0573-87012612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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